索引号: 113700000045046442/2017-0004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17-06-13 是否有效: 有效
发布日期: 2017-06-13 文号:

《山东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17-06-13 15:28 高平振-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监督考核机制,大力推动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我厅建设管理处联合省公路学会组织起草了《山东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定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4年9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的意见》(交公路发〔2014〕198号)。为进一步加强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工作考核,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满足公众安全便捷出行需求,交通运输部又联合中国公路学会出台了《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15〕29号)。2015年下半年,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我省参评服务区共100对,其中百佳示范、优秀、达标服务区和达标停车区分别为5对、20对、53对和22对。2016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升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水平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34号)。为切实贯彻落实部省要求,在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评定上有据可依,统一规范标准、统一考核要求,需要制定适应我省特点的高速公路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和标准。
二、起草过程
2016年初,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组织有关单位赴部分地市、部分省市开展了服务区考察学习和调研,收集了有关服务区评定办法、标准的基础资料,总结借鉴了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并委托省公路学会拟定了《评定办法》草稿。2016年4月,厅建设管理处联合省公路学会邀请省内部分服务区管理专家,对草稿进行了座谈讨论、审查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由于作为《评定办法》的主要制定依据《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15〕29号),交通运输部拟于2016年进行修订,《评定办法》暂缓制定。2017年3月初,经请示交通运输部及中国公路学会,得知修订工作不能在近期完成,并且不会有大的修改。考虑到我省实际工作需要,《评定办法》的制定工作又提上议事日程,将文稿征求了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及山东高速集团、齐鲁交通发展集团等服务区运营管理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3月17日,组织省厅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服务区运营管理单位召开了专题会,听取了修改意见建议,经进一步修改后,厅建设管理处报送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5月23日厅政策法规处会同厅建设管理处进行了逐条研究,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重点在组织机构、评定标准、方法、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后形成草稿,征求了厅综合规划处、财务处、人事处、科技处、安全监督处、厅公路局、交通工会及省公路学会、有关市交通运输局(委)、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6月1日,厅政策法规处会同厅建设管理处根据征求的意见又对草稿进一步修改,6月5日,《评定办法》经厅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
三、主要依据和内容
因在服务区的管理上相应的法律规定很少,《评定办法》的起草主要依据是部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29号),参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公路服务区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16〕411号)、中国公路学会《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实施方案”的函》(公学函字〔2015〕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水平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34号)等文件的主要精神和有关要求,由于这项工作刚刚开展,没有成熟的经验,需要在今后工作中加以完善,因此建议规定文件为试行。本办法共有五章二十一条、八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评定标准与方法、组织实施、动态管理和附则。在有效期上,定为2年。2年以后,根据试行情况作出进一步修订后,再发布正式文件。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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