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交建管〔2017〕62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财政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全省“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扎实开展,完善“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程序,促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现制定印发《山东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办法》,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7月28日
山东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交公路发〔2015〕7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简称“示范县”)创建程序,保障全省“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活动, 实现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的“四好农村路”建设总目标。
建好农村公路,切实发挥农村公路对农村经济发展、扶贫开发等的保障作用。坚持因地制宜、以人为本,使农村公路建设与优化城镇布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农民安全便捷出行相适应。
管好农村公路,做到权责一致,规范运行。按照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税体制改革要求,构建符合农村公路特点的管理体制与机制。
养好农村公路,做到专群结合,有路必养。建立健全“县为主体、行业指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养护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村民的作用。
运营好农村公路,切实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城乡统筹、以城带乡、城乡一体、客货并举、运邮结合”总体思路,加快完善农村公路运输服务网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不含青岛市)所属县(市、区)示范县创建工作。
第四条 示范县创建遵循“自愿申报、严格考核、典型示范、逐步覆盖”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示范县的工作指导、检查调度、验收评定、审核复核、资金使用、动态监管等工作,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组织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组织示范县的申报、创建、保持、监管等工作,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示范县创建工作采取“先创建、后支持”的激励办法,每年度开展一次示范县申报组织、验收评定工作,计划至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创建任务。
第七条 示范县创建申报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县(市、区)政府年度绩效目标考核;
(二)农村公路管理机制健全,相关经费已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三)所有建制村(包括社区)100%通达沥青(水泥)路,具备条件的全部通客车;
(四)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
(五)现有县、乡公路的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开展的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通过综合验收;
(六)申报前一个年度内,已全面完成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交通扶贫任务目标;
(七)申报前两个年度内,未发生因公路基础设施不完善而导致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或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未发生违法行为;
(八)其他。
第八条 符合示范县创建申报基本条件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度1月底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初选意见,并于当年2月底前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报送初选结果。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后,于当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拟创建示范县名单。2017年示范县创建申报工作可于当年9月底前提出申请,其他创建程序时间相应顺延。
第九条 示范县创建申报时,设区的市所辖县(市、区)总数达7个及以上的,每年最多推荐2个;所辖县(市、区)总数小于7个的,每年最多推荐1个。
第十条 示范县创建申报时,应当提供书面申请文件、创建工作方案、满足基本条件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示范县评定实行量化打分制,总分以100分计,采用累计扣分法计算。评价体系由综合、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五方面指标组成(具体指标体系见附件)。
综合指标主要包括创建工作开展、规划编制审批、发展资金保障和数据库及信息平台建设等。
建设指标主要包括等级公路比例、等级公路铺装率、公路网化整体水平、县乡公路中三级公路以上比例、危桥数量、年度建设任务、项目建设程序履行、安防工程建设、建设“七公开”制度、工程质量安全机制和资金筹措管理使用等。
管理指标主要包括监督考核机制、公路保护队伍、联合执法机制、公路巡查制度、乡规民约制度和路域环境综合治理等。
养护指标主要包括管养机构建设、养护资金保障、养护机制模式、县乡公路中等路以上比例、养护整体效果评价、管养信息公开制度等。
运营指标主要包括客运站点布局规划、客运站点制度建设和管理、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班线审核机制建立、物流服务体系建立等。
第十二条 拟创建示范县满足基本条件且得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认定为评定合格;任何一项基本条件不满足要求,或评定得分在80分以下的,认定为评定不合格。
第十三条 拟创建示范县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初步评定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初步评定合格后,于当年11月底前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提出验收评定申请。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于当年12月底前进行验收评定工作,验收评定合格的,被列为候选示范县,并在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被确定为示范县。
当年验收评定不合格的,经整改后可参加下年度验收评定;验收评定仍不合格的,取消示范县创建资格。
第十四条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加强拟创建示范县的检查指导,定期调度进展情况,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根据“先创建、后支持”原则,经验收合格的示范县(市、区),由省交通运输厅授予“全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市、区)”荣誉称号。省财政厅根据示范县创建完成情况,自2019年起结合年度预算,分批次给予示范县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示范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荣誉称号,收回支持资金。
(一)示范县创建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的;
(二)市级以上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示范县存在不能全部满足基本条件的;
(三)市级以上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在不定期抽查、暗查暗访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山东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验收评定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