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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厅于2018年5月18日在本网站上发布了《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共有2人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就所提修改意见建议,我厅会同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进行了认真研究,关于将“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公路管理机构”的修改建议,因为乡镇人民政府没有执法权,将其规定为执法主体不妥当;关于将“村道”改为“农村公路”的建议,因为县道、乡道的保护管理已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有详细规定,不再在此次立法中具体规定,针对村道的特殊性,专门作了规定。感谢社会各界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