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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道路货运许可需满足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18-09-21 16:10 浏览次数: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 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三)有符合规定条 件的驾驶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鲁交运〔2011〕39号)第九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查被许可人投入运输的车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车辆技术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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