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6442/2019-0043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9-12-18 | 是否有效: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文号: |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有关省属企业:
根据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部署安排,现将《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2月18日
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明电〔2019〕5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安委明电〔2019〕24号)部署要求,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开展为期半年的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刻汲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和江苏宜兴“9.28”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以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客运,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装卸、城市客运、公路运营、交通工程建设和超限超载等领域安全为重点,坚决整治落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政治责任不到位、树立新发展理念不到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以及隐患排查不深入不扎实、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突出问题自查自纠长效机制,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交通强省建设营造良好氛围,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交通运输安全环境。
二、整治内容
(一)共性问题整治重点。一是政治站位不高问题。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学习不透领会不深,对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对安全生产不研究、不部署、不督办、风险隐患不清、监督管理不力,思想麻痹、畏难侥幸,在抓落实上存在差距。二是红线意识不强问题。政绩观存在偏差,政策制定、规划设计建设不能严把安全关,安全相关要求不明确、不充分,安全条件低标准、不严格,安全投入不到位、不落实。三是安全责任缺位问题。落实“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安全监管责任担当意识不强,管业务与管安全脱节,存在推诿扯皮、责任落空、监管盲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措施不力,负责人安全责任不清,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投入、预防预控、日常检查、员工培训等环节不重视、不部署、不保障、不认真、不负责,甚至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四是隐患排查治理不扎实问题。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全面不规范,认不清想不到管不到,对风险隐患视而不见,隐患治理走形式、走过场,问题整改和风险管控不问不盯不闭环,特别是隐患治理没有形成有效闭环机制。五是三个不到位问题。预案管理不到位,没有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预案;应急演练不到位,没有定期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应急演练,现场抢救和逃生时混乱,扩大了事故伤亡;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一些企业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素质低,“三违”现象屡禁不止。六是监管执法宽松软。不能正确处理放管服的关系,只放不管或简单化一刀切,放松对企业的安全监管;责任不实、思想不稳、作风不严,工作失职缺位,对企业负责人法制教育不到位,开展执法检查不严不实不深入,对违法违规企业不敢动真碰硬,该罚不罚、该停不停、该关不关,放任违法企业一路“整改”、一路“绿灯”,或者简化一刀切,一关了之,影响合法合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二)各领域整治重点内容
1.道路旅客运输整治重点:企业、车辆无资质或资质失效、不全、超范围非法违规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未执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督促指导地方政府部门打击农用车非法载客不力;汽车客运站违反“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规定,省际、市际客运班车未实名售票、实名查验,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驾驶员上岗、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运营;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备案审核不严;旅游客运、长途客运、农村客运车辆“三超一疲劳”行业监管措施不力;长途客运车辆未按要求安装使用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未按要求实行凌晨2-5时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重点营运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报警信息处置不及时、不到位;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培训率未达到100%;企业或车辆长期异地经营、未持有效客运包车标志牌、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事项运行、超许可事项经营等情况。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整治重点:企业无资质或经营资质失效、不全、超范围非法违规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所属车辆存在本质挂靠经营行为;常压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壁厚不达标带病运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对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企业对所属车辆运输过程动态监控不到位,擅自关闭动态监控设备、故意逃避监控,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
3.城市客运整治重点: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域未按要求安装防护隔离设施,未配备破窗装置、灭火装置等专用安全设施,未开展驾驶员安全意识、应急处置培训;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未落实《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运营安全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未制定应对大客流应急处置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4.水路旅客运输整治重点:客滚船舶货物运输源头监管不到位,存在非法夹带、瞒报、漏报危险货物的行为;港口客运站对登船车辆、旅客安检查危和身份实名查验落实不力;渤海湾客滚运输、陆岛运输禁限航制度执行不严;打击船舶超载、配员不足、船员疲劳驾驶不到位;督促指导地方政府部门打击农用船、渔船非法载客工作不力。
5.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整治重点:企业无资质或经营资质失效、不全、超范围非法违规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运输船舶不满足安全技术条件、证书不全、配员不足。
6.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装卸整治重点: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经营人未有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及落实管控措施;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和装卸企业未按规定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港口危险化学品储罐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储运设施未按规定配备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重大危险源未实现在线监测监控;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未配备和有效运行港口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未按要求完成危险货物储罐监测评估、危险货物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落实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承包商、外来人员不符合资质(格)或存在安全失管等。
7.公路运营整治重点:临水临崖、急弯、高边坡等路段标志标线、安全护栏、避险车道等相关附属设施缺失,在役公路桥梁隧道管养不力,存在垮塌、透水隐患,隧道内照明通风、应急逃生等设备设置失效;路面巡查力度不够,病害处治不及时;督促指导地方政府部门规范取缔马路集市工作不力;应急物资储备不齐全,针对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应急演练不到位。
8.交通工程施工整治重点:建设单位未依法单列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并监管施工企业落实;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格)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及违法分包、转包工程;未按要求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和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特别是防滑、防冻、防火、防中毒窒息工作措施不到位;临边临水、交叉施工、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桥梁、轨道交通工程等风险较大的工程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未按规定开展通航密集区水下爆破施工、单体6000吨以上沉箱安装作业;建设单位未督促施工企业按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和严格投入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经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等违反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行为。
9.货车超限运输整治重点:地方政府治超主体责任落实不够,治超执法经费、装备等保障不足,部门治超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推诿扯皮现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货车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年检年审环节把关不严,重点货运源头技术监控工作推进不力,货运源头和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电子抓拍系统安装进度滞后,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设置不完善、不规范;“一超四罚”未有效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力度不够。
10.行业消防安全整治重点:是否开展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大起底、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公路运营的单位未按要求做好公路隧道、服务区、收费站及桥下空间等重点区域的消防安全,公路消防设施设备不完善或无法使用;港口(码头)经营人、船舶运输经营人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不到位,未按标准规范设置消防供电专用线路;客运车站、客货运输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不规范。
三、方法步骤
集中整治从即日起至2020年5月底结束。集中整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属地为主,把集中整治与建章立制贯穿全过程,把学习提高与狠抓落实贯穿全过程,把压紧压实责任与细化实化措施贯穿全过程,着力建立完善抓落实、见成效的长效工作机制。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动员阶段(2019年12月25日前)。
12月25日前,各市交通运输局、有关省属企业要深入分析本地区本单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项,制定印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对开展集中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广泛宣传动员。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12月26日至5月中旬)。
1.企业自查(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2月20日)。交通运输企业要按照本次集中整治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狠抓工作落实,全面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按照资金、责任、时限、措施、预案“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
2.执法检查(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5月中旬)。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全覆盖拉网式执法检查,督促本区域内企业全面彻底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及项目,责令企业立即停业整顿,在隐患消除之前,不得投入生产运营;对非法从事运输生产经营的,依法停业整顿、取缔。执法检查要坚持区别对待,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且企业正在进行整改的,不予处罚;对未认真开展自查,执法检查过程中新发现的问题隐患,要依法严格处罚。根据本次集中整治确定的10个领域整治重点内容,省厅制定了检查指导清单(见附件1)。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清单进行充实细化,保障集中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3.督导检查(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中旬)。省厅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暗访暗查,对自查自纠不到位的企业和执法检查不认真、未实现全覆盖检查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督促各项安全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三)“回头看”阶段(2020年5月下旬)。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省属企业要对本地区本单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重点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整改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推动问题隐患整改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单位要切实把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作为当前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重要举措,作为治理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顽症痼疾和突出问题的重要抓手,作为推进交通强省安全发展支撑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深刻汲取近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强化责任担当,敢于动真碰硬,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务求实效,扎实抓好集中整治各项工作,全力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取得实效。
(二)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各部门要将集中整治与元旦春节、春运、全国“两会”安全保障等重点工作有机结合,确保各项工作不断不乱、相互融合促进,取得预期效果。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自查自纠长效机制,同步推进建立风险研判机制、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风险防控责任机制,实现重大风险可控、重大隐患清零。要加强与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畅通信息传递和共享渠道,深化协作联动和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集中整治良好工作氛围。
(三)加大督导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将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和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查督办贯穿集中整治全过程。要加强集中整治工作的跟踪指导,及时掌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科学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严厉处罚,并依法依规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程序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严格督促企业整改到位。要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曝光等手段加强督查检查,确保集中整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严肃追责问责。落实执法检查责任制,对检查发现或着职工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立案、不处罚、不作为、不监督整改的,对相关监管执法人员一律按失职查处;对一罚了之,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律按渎职论处。要公示执法处罚结果,并推送到“信用山东”平台;对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的失信单位实施联合惩戒。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对造成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的事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人员的刑事责任。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形成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高压态势。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定期总结本地区交通运输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映主要做法、工作成效及亮点。一是请各市在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12月下旬至明年5月底),于每周五下午15:00前报送《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同时报送1篇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信息,以电子版形式发至邮箱sdjtaqc@126.com。二是各市要分别于2020年3月2日、6月2日前将集中整治工作总结报省厅。
联系人:毕玉晓,0531-85693112;孙靖,0531-85693139。
传 真:0531-85693110
附件: 1.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检查指导清单
2.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检查指导清单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重点 | 检查依据 |
1 | 政治站位不高问题 | 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学习不透领会不深,对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对安全生产不研究、不部署、不督办、风险隐患不清、监督管理不力,思想麻痹、畏难侥幸,在抓落实上存在差距。 | 1.《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2 | 安全责任缺位问题。 | 落实“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安全监管责任担当意识不强,管业务与管安全脱节,存在推诿扯皮、责任落空、监管盲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措施不力,负责人安全责任不清,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投入、预防预控、日常检查、员工培训等环节不重视、不部署、不保障、不认真、不负责,甚至弄虚作假、违法违规。 | |
3 | 道路旅客运输 | 企业、车辆无资质或资质失效、不全、超范围非法违规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
4 | 省际、市际客运班车未实名售票、实名查验 | ||
5 | 长途客运车辆未按要求安装使用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未按要求实行凌晨2-5时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 |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通知》(交办运〔2018〕115号)、交通运输部《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交运发〔2017〕208号) | |
6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
7 | 企业对所属车辆运输过程动态监控不到位,擅自关闭动态监控设备、故意逃避监控,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 | |
8 |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壁厚不达标带病运行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 |
9 | 城市客运 | 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域未按要求安装防护隔离设施 |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140号) |
10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未制定应对大客流应急处置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 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9号) | |
11 | 水路旅客运输 | 客滚船舶货物运输源头监管不到位,存在非法夹带、瞒报、漏报危险货物的行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
12 | 渤海湾客滚运输、陆岛运输禁限航制度执行不严 | 《山东省港口条例》 | |
13 |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 | 企业无资质或经营资质失效、不全、超范围非法违规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 |
14 | 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装卸 | 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经营人未有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及落实管控措施 |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 |
15 | 未按要求完成危险货物储罐监测评估、危险货物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 | 《港口危险货物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指南》 | |
16 | 公路运营 | 在役公路桥梁隧道管养不力,存在垮塌、透水隐患,隧道内照明通风、应急逃生等设备设置失效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17 | 临水临崖、急弯、高边坡等路段标志标线、安全护栏、避险车道等相关附属设施缺失 |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17) | |
18 | 交通工程施工 | 建设单位未依法单列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并监管施工企业落实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
19 | 未按要求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 | 《安全生产法》 | |
20 | 未按经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等违反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行为。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 |
21 | 货车超限运输 | “一超四罚”未有效落实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
22 | 行业消防安全 | 是否开展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大起底、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 | 省政府安委办《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大起底、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鲁安办发〔2019〕78号) |
23 | 是否落实对道路客货运输等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的指导监督。 |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313号) |
附件2
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19年 月 日
派出 检查 组数量 | 派出检查人员数量 | 检查企业数量 | 发现问题隐患 | 实施行政处罚 | ||||||||
总数 | 其中重大隐患 | 当场 整改 | 限期 整改 | 完成 整改 | 总数 | 停运企业数量 | 停运车船数量 | 停运从业人员 | 罚款次数/合计金额 | |||
个 | 人 | 家 | 项 | 项 | 项 | 项 | 项 | 次 | 家次 | 辆(艘)次 | 人次 | 次/万元 |
说明:填报数据为截至填表日的累计数据,所有数据一旦报送,不得随意更改。
解读链接:http://jtt.shandong.gov.cn/art/2019/12/20/art_100540_8509968.html?xxgkhid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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