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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1 | 对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1.【法律】《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 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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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公路的监督检查 | 1.【法律】《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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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 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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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修正)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 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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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省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及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 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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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四十条:“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监管机构备案。关于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关于其他业务的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第四十二条:“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 2.【部委文件】《海事行政检查规定》(海政法〔2017〕189号)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培训机构的周期检查内容包括:(一)培训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二)承担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员和授课情况;(三)培训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四)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五)学员出勤情况。” | 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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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航道通航情况的监督检查 | 1.【法律】《航道法》(2014年12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进行航道养护,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第十七条:“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进行维护,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 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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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1.【部委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8月交通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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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检查 | 1.【部委规章】《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9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 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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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1.【部委规章】《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铁路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 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