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意见征集

关于《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0-04-15 15:10 浏览次数:
分享到:

 

关于《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现将《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

在机构改革新形势下,为全面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受控我厅依据交通运输部最新修订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制定《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二、征求意见情况

鉴于《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制定及征求意见时,恰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我厅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采取书面方式对两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意见征求,共征求相关单位及处室共计20余个,采纳情况如下: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共收到相关意见10余条,非重复及相似意见8条,梳理汇总后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建议按照工期安排和年度施工工作量细化人员配置要求,二是建议工地试验人员在登记备案前需提供在省厅信息管理系统的注册截图,三是对部办法中已有内容在我省办法中增加,四是文字表述方面的问题。上述意见,我厅共采纳6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1条。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共收到相关意见20余条,非重复及相似意见11条,梳理汇总后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工程监督范围建议包括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二是农村公路项目建议集中申请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三是建议对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范围进行明确,四是对质量监督费用保障、从业单位质量责任等交通运输部办法中已明确的内容在我省办法中予以增加,五是文字表述方面的问题。上述意见,我厅共采纳6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4条。

 

附件:《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反馈意见汇总情况表。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4月15日    

 

附件: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反馈意见汇总情况表

序号

处室、单位

意见建议

是否采纳

理由

备注

1

公路处

2

水运处

3

执法局

第三条,增加“按照备案通过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即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按照备案通过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为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第七条,建议考虑:合同额超过10亿的标段;总承包项目;设立分部试验室的情况等。

建议修改为:工地试验室应综合考虑工程特点、工程量大小及工程复杂程度、工期要求等因素,科学合理地配备试验检测人员数量,确保试验检测工作正常开展。

工地试验室应按合同段单独设立。当独立合同段工程线路跨度较大或交通不便时,宜设立分部试验室;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宜按内部施工段落划分原则,分别设立独立的分部工地试验室。

部分采纳

工地试验室按照施工合同额,结合工期安排和年度施工工作量,确定最低人员配备要求,确保试验检测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建议对变更后的试验检测人员的资历提出要求。

建议增加“其变更后检测人员职业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检测人员职业资格条件”

3

执法局

第十一条,建议将设立分支试验室的要求也提出来。建议修改为“分阶段实施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工地试验室、设立分部的试验室应分别进行备案申请。”

第十二条,“应提供委托合同书复印件”建议修改为“应提供《等级证书》、《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含检测参数表)及委托合同书复印件”。

“社保情况”建议修改为“与试验检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

根据新修订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8号)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能够通过部门间共享获取的资料不再提供。

第十四条,建议将“检测人员岗位登记情况”修改为“检测人员是否注册至授权母体检测机构。”

4

定额站

5

地市交通运输局

第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工地试验室的备案和监督检查。”建议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工地试验室的备案和监督检查。”

聊城市交通运输局

第六条,建议在“……正式聘用人员,”后增加“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工地试验室”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反馈意见汇总情况表

序号

处室、单位

意见建议

是否采纳

理由

备注

1

财务处

2

公路处

建议将公路养护大中修项目纳入质量监督范围。

3

水运处

4

执法局

第二十一条,建议对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所提交的资料表述进行部分修改。

建议对附件名称及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5

地市交通运输局

第二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建议明确验证性检测指标和验证性检测费用出处。

验证性检测指标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尚未制定完成,验证性检测费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明确。

青岛、烟台、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使用本细则。”建议将公路养护大中修项目纳入质量监督范围。

烟台、泰安市交通运输局

5

地市交通运输局

第五条,建议对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范围进行明确。

国家、省“放管服”改革正在推进,相关质量监督范围以相关法规、政府令等为准。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建议增加“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集中统一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德州市交通运输局

建议明确监督时限“建设单位办理完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明确,不再罗列。

聊城市交通运输局

建议保留相关法律责任。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明确,不再罗列。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该对从业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议修改为“建设单位应该对从业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泰安市交通运输局

附件5,将“质量情况”栏修改为“检查内容”,增加“检查时间”。

部分采纳

“质量情况”栏调整为“检查内容及质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