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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08 16:5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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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的通知.pdf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0年5月1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面开启我省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新篇章。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打造一流的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推动交通运输业高质量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厅于5月上旬同步出台了配套的具体措施。

二、出台过程

2020年以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起草形成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确保《实施意见》在交通运输系统切实得到贯彻落实,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要求,省交通运输厅着手同步制定《实施意见》的配套措施。期间,我们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刘家义书记提出的“企业需要什么服务、政府就提供什么服务”的指示要求,在省委办公厅的有力指导下,对《实施意见》中涉及交通运输部门的主要任务进一步细化实化,优化了事项办理流程,明确了办理时间和完成时限等目标,研究提出了具体推进措施,并确定了相关工作的联系处室。在此基础上,认真吸收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反复斟酌,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六条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4月,同步制定的配套措施随《实施意见》一并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此次出台的配套措施包括六项。

一是简化获得电力涉路工程流程。对省内10千伏及以下电力接入工程的涉路工程建设许可简化程序。其中,对不涉及占用、挖掘、改移公路,或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区构建临时性工程的项目,承诺备案,免除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手续;对涉及占用、挖掘、改移公路,或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构建永久性工程的项目,实行并联许可,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办理涉路工程建设许可手续总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许可,行政审批时限再压减50%,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二是强化对电力涉路施工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将电力工程中的涉路工程项目纳入交通运输行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抽查比例不低于5%。对与许可或承诺内容不符、违规施工建设的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

三是推进有需求的沿海口岸实现港口作业电子化流转。青岛海运口岸港口企业可通过口岸物流协同平台线上办理相关业务,货主、货代企业或车队通过口岸物流协同平台办理提箱手续,司机凭身份证或电子提箱码进港提箱。

四是规范公开口岸场内重点作业环节时限标准。6月底前,从事集装箱进出口业务的港口企业全部制定完成并发布转运、吊箱移位、掏箱和货方提箱等重点作业环节的时限标准。

五是规范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港口企业将所有涉及进出口集装箱的口岸收费项目严格按照要求在营业场所对外公示,并通过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社会公示。

六是优化提升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服务。实行“五个取消”和“五个认可”。“五个取消”即取消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的投标报名,取消省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对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的审查,取消办理省平台业务中的全部原件核对,取消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取消省平台中单位延续注册;“五个认可”即省平台认可项目在交工前增加履约人员和完善工程量,认可项目在交工前终止人员岗位履约,认可房建、绿化单位在其他行业平台中的业绩,认可行业平台录入的省外业绩,认可填报单位和人员出具的职称信息真实性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