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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部分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2 10:4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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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运输局: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条第三款,“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经我厅研究,决定自2020年6月15日起,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含省内客船运输经营、省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省内危险品船运输经营)全部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各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有关要求,加强与同级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衔接,确保权限调整到位。

水路运输经营者现有有效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可暂不换发,待证书到期申请换发时,按新的许可权限进行换发。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6月9日

鲁交发[2020]7号关于明确部分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