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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和《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发布时间:2020-07-29 17:2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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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据此作出相应修改。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为了促进铁路、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综合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建设。穿越公路修建的公路桥梁,应当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和设施;因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应当进行专项论证,并落实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同时,对相关法律责任条款的表述作了修改。二是为了规范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相关活动,便利涉路工程建设,将第十七条第七项修改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公路桥梁下、公路隧道、涵洞内埋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三是适应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的新形势,将第二章至第五章中的“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中的“路政执法人员”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行政执法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实施路政执法检查”。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为了避免货物对水质、空气的污染,鼓励通过“散改集”的方式运输散装固体货物,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调整为第二款至第四款,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鼓励发展海港与小清河直达船舶运输,支持发展煤炭、矿石、铝矾土等货物的集装箱运输”。二是为了提高我省内河船舶污染行为监管能力,提升监管效能,推广河海联运船型,实现河海运输零换乘和货物全程一体化运输,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船舶应当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内河运输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或者收集设施,满足省级船舶污染物监管系统的动态监管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向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其他污染物。鼓励、支持发展标准化船舶、河海联运船型和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逐步淘汰老旧船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国家、省船型标准化补贴、清洁生产奖励等优惠政策”。三是适应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的新形势,删除第七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七条中的“港航管理机构”,删除第四十五条中的“以及港航管理机构”,同时将有关条文中的“港航管理机构”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四是根据上位法修订情况,将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管理方式由许可改为备案。五是将《山东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单船水路运输经营者以及不具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抗七级风性能的船舶,不得从事国际、省际旅客运输”的规定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

此外,还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对两个条例涉及的有关部门的名称进行了统一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