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1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定于2020年9月1日起,将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更新采伐许可等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由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实施。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接收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的业务申请,已受理的事项将继续完成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下放由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承接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8月31日
附件:下放由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承接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