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交通动态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22-08-01 09:56 浏览次数:

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孟庆斌受省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的说明。7月28日,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答复询问。

《条例(草案)》一方面坚持关口前移和全链条监管,从车辆生产、销售、登记、年审、改装、维修、检测、报废回收等涉及车辆源头的各个环节,规定了相关部门的管理举措。另一方面,通过明确和落实属地管理及部门监管责任,从货物装载、配载源头上推动形成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合力。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健全协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实行驻站联合执法,建立健全快速处理协作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时共享货物运输车辆信息和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实现数据交换共享和业务协同办理。

利用技术监控设施动态检测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具有节约行政成本、减少矛盾冲突、信息化程度高等特点。《条例(草案)》全面总结我省治超非现场执法的实践经验,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主要货物运输通道、重要桥梁入口、省界出入口以及货物运输流量较大的路段和节点,设置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以及明显标志。为确保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规定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投入使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官方网站等进行公告。针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货物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违法驶入禁行区域等行为,规定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可以同步、同址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