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6442/2024-006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4-11-14 | 是否有效: | |
发布日期: | 2024-11-15 | 文号: |
于潇 山东省交通科学研究院
1.问:近日,我省出台了《山东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请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本《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规范全省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重点考核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及奖惩措施,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前,山东省内的出租汽车以企业经营为主导,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主要考核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但部分市仍存在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有必要从省级层面出台考核办法,填补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空白,全面规范考核工作。
有的市级考核办法,与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相比较,调整较大,有必要结合历年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省级《办法》进行规范。
2.问:该《办法》相比于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有哪些新规定、新要求呢?
答:本《办法》对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考核内容和工作要求、奖惩措施等进行了规定,同时在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山东省实际,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及材料清单进行了细化要求。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办法》未作重复规定,仅在附则中作了衔接性规定。
3.问:《办法》具体有哪些规定呢?
答:一是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主体。《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是对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作出规定。《办法》规定,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重点考核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同时,明确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分值和各等级评定要求。
三是对出租汽车企业、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作出具体要求。《办法》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周期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4月底前完成。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核定权限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考核等级为AA级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考核等级为AAA级的,由省交通运输厅核定、公布。出租汽车企业、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同时,《办法》在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基础上,对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内容作出补充规定。
四是提出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奖惩措施。《办法》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并通过本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及时公布出租汽车企业、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以及下一次签注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时间等信息,方便社会各界查询。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将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巡游车经营权指标或者延续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明确了出租汽车企业、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降级的具体情形。同时,鼓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实施奖惩。
4.问: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时,有哪些限制条件?
答: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细化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及奖惩措施等,但是考核项目与考核分数不得与本办法相冲突。
5.问:《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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