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无人驾驶汽车运输应用试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作者:杜洪涛- 发布时间:2025-12-31 17:25 浏览次数:

各市交通运输局、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无人驾驶汽车运输应用试点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规范无人驾驶汽车在运输服务领域试点应用。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1231


山东省无人驾驶汽车运输应用试点工作指引(试行)

 

为引导无人驾驶技术发展,规范无人驾驶汽车在运输服务领域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道路运输、城市客运管理有关规定,参照《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按照《山东省无人驾驶试点工作方案》任务分工,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使用无人驾驶汽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公路等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上,试点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应用试点服务活动的,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无人驾驶汽车,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可以由无人驾驶系统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按照国家《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标准,具备有条件自动驾驶(L3)、高度自动驾驶(L4)或完全自动驾驶(L5)功能,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纳入产品准入范围的汽车。

二、基本要求

使用无人驾驶汽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应用试点服务活动(以下统称无人驾驶运输应用试点”)应坚持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安全至上、创新驱动的原则。

无人驾驶应用试点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守正创新、审慎包容、有序推进的原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明确本地无人驾驶运输应用试点工作的工作机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等。鼓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创新工作方法,试点无人驾驶车辆应用试点。

三、应用场景

为保障运输安全,使用无人驾驶汽车开展运输应用试点应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并依法通过设区的市有关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评估。

(一)客运场景

使用无人驾驶汽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用试点服务活动的,可在物理封闭、相对封闭或路况简单的固定线路、交通安全可控场景下进行;使用无人驾驶汽车从事出租汽车客运应用试点服务活动的,可在交通状况良好、交通安全可控场景下进行;审慎使用无人驾驶汽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应用试点服务活动,并确保在路况简单的固定线路、交通状况良好、交通安全可控的场景下进行。

(二)货运场景

使用无人驾驶汽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应用试点服务活动的,鼓励在点对点干线公路运输、港口集疏运、物流园区/货运枢纽内部转运、城市物流配送(指定区域/时段)等场景应用。若采用编队运输模式(前车配安全员,后车跟随),编队运行方案(含人车比、通信保障、应急处置等)应经所在设区的市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禁止使用无人驾驶汽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用试点服务活动。

四、应用试点主体

(一)资质条件

从事无人驾驶应用试点的主体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应登记相应业务类别。从事无人驾驶应用试点应符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运营要求,并依法取得相应业务类别的经营许可资质,且2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车辆应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合作模式

城市客运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可与汽车生产企业组成联合体开展无人驾驶运输应用试点。鼓励建立协同创新产业联盟,促进无人驾驶上下游企业开展合作,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

(三)服务流程

无人驾驶应用试点主体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应建立明确的服务流程和窗口,为应用试点主体办理相关事项提供便利渠道。

五、运输车辆

(一)车辆准入

从事道路运输应用试点服务活动的无人驾驶汽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等要求,依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如需开展道路测试、示范运营的车辆,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运营要求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用试点服务活动的无人驾驶汽车应符合国家、省及运营地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运营要求。从事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应用试点服务活动的无人驾驶汽车还应符合交通运输行业有关经营性机动车运营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纳入试点范围。

(三)变更要求

无人驾驶汽车需变更无人驾驶功能、进行车辆软件系统升级的,应按照设区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执行,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发生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重大变更或升级,应用试点主体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车辆进行核查和评估,并向设区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新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四)风险保障

从事运输应用试点的无人驾驶汽车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有关要求,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事故赔偿保函。开展运输应用试点的无人驾驶汽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商业保险,保额应能充分覆盖应用试点风险。

六、人员配备

(一)配备规则

试点企业应根据应用场景和自动化等级,为试点车辆配备驾驶员、运行安全保障人员(以下统称“安全员”)以及远程安全员。其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和出租汽车客运应用试点服务活动的无人驾驶车辆,可按照“确保安全、逐步推进”的原则,根据试点实际开展和技术进步情况,逐步开放配备远程安全员或仅配备头车安全员的车辆编队模式,具体情形如下:

1.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应用试点服务活动的无人驾驶汽车应随车配备1名安全员。

2.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应用试点服务活动的,单车运行原则上随车配备1名安全员,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设区的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其划定的区域、路段、时段进行货物运输时,可使用远程安全员,远程安全员人车比不得低于1:3。编队运输经设区的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头车配安全员,后车跟随”模式。

3.从事出租汽车客运应用试点服务活动的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应随车配备1名安全员;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指定的区域运营时可使用远程安全员,远程安全员人车比不得低于1:3。

(二)资格条件

安全员和远程安全员应符合交通运输领域从业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取得相应业务类别的从业资格,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影响安全驾驶疾病;

3.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4.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

5.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6.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7.与应用试点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8.经应用试点主体培训合格后,熟悉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熟练掌握不同级别无人驾驶系统操作技能,熟知无人驾驶汽车运行线路情况,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9.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机动车驾驶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职责界定

安全员、远程安全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操作规范监测、保障无人驾驶汽车安全运行;

2.掌握车辆运行时的交通环境,根据平台安全监测、无人驾驶汽车系统提示和道路交通突发情况,及时发出预警、接管车辆控制权;

3.发生交通事故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责任认定、处理等工作;

4.其他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

(四)培训管理

应用试点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员和远程安全员的招录、培训、考核及管理制度。在无人驾驶汽车的功能变更或更新升级时,应用试点主体必须及时组织安全员和远程安全员进行针对性在岗培训,确保其掌握新功能、新技术、新要求。

七、安全保障

(一)安全生产制度

应用试点主体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的运营安全管理体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安全评估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网络与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关键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与应急处置教育培训计划等。

应用试点主体应具备无人驾驶汽车运营安全监测平台,实时动态监测车辆运行、人员作业等情况,建立视频等证据链管理体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提升车辆安全运行能力。

(二)运输安全保障

应用试点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在试点运营前应制定安全保障方案。方案内容需明确:车辆的设计运行条件、人员配备、运营安全风险清单、分级管控措施、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等。

签署协议:应用试点主体应与车辆生产企业等签署协议,与安全员(含远程安全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方权利责任义务。

论证与评估:安全保障方案需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内部专家委员会进行专业性论证和安全风险评估,存在重大隐患无法保障运输安全的,应立即暂停无人驾驶运输经营。

备案与告知:通过论证评估的安全保障方案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应向运营地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三)运行状态信息管理

应用试点主体应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使用运行。从事道路运输应用试点服务活动的无人驾驶汽车应具备车辆运行状态信息记录、存储和传输功能,向无人驾驶运输主体和属地有关主管部门实时传输关键运行状态信息。

触发记录:在车辆发生事故或无人驾驶功能失效时,应自动记录和存储事发前后至少90秒的运行状态信息。

信息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车辆标识(车架号或车辆号牌信息等)、控制模式、精确位置、速度、加速度、方向、环境感知及响应状态、灯光和信号实时状态、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反映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接收的远程指令(如有)、车辆及系统故障信息(如有)。

(四)车辆动态监控

车辆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应用试点主体应当建立实时动态监控平台,对无人驾驶车辆运行区域、线路、状态(含运行状况和无人驾驶系统状态)进行全程监控,及时提醒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监控数据要求:动态监控数据应包含事故或者故障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并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应用试点主体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前述数据提供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保存数据不少于1年。

(五)安全告知

无人驾驶汽车应在车身以醒目的图案、文字或颜色标识,明确向其他交通参与者告知其无人驾驶身份。

乘客告知:提供无人驾驶汽车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应用试点服务活动的车辆,必须通过车内显示屏播放视频或张贴标识等多种方式,向乘客告知车辆无人驾驶功能及限制、安全乘车知识、安全设施位置及使用方法、紧急情况逃生路径和方法等事项。

公众告知:设区的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示开放的无人驾驶区域范围、路段、时段及相关交通管理要求。鼓励在相关路段入口处设置必要的提示标识,发布安全注意事项等提示信息。

(六)应急处置

应用试点主体应制定无人驾驶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案内容需明确:突发事件类型和级别、处置流程与方法、应急响应程序、职责分工、保障措施等。鼓励应用试点主体视情况组织实战化应急演练,评估预案有效性并及时修订。应用试点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置机制,定期对应用试点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研判,及时应对并化解可能出现的社会风险。

事件处置:车辆发生故障或安全事故时,应用试点主体应立即按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做好应急处置。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管等部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社会风险时,应立即报告事发地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八、监督管理

(一)强化协同监管

各设区的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跨部门的协同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做好无人驾驶汽车运输应用试点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定职权督促无人驾驶运输应用试点主体严格按照各级各部门有关要求开展运输应用试点,保障运输安全。各设区的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二)严格隐患整治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运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应用试点主体及关联单位限期整改。对无法保障运输安全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采取暂停应用试点、吊销相关证件等措施。在应用试点中如发现无人驾驶汽车存在技术缺陷、隐患和问题的,应用试点主体应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反馈并迅速排查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应用试点主体应每月月底前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安全运行月报。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每季度汇总分析辖区内无人驾驶汽车运输应用试点情况(含应用试点规模、安全状况、事件处理、经验问题等)。

(三)鼓励试点探索

鼓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无人驾驶专家委员会,为政策制定、技术评估、安全评审、事故调查等提供专业咨询和支持。鼓励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青岛西海岸新区、烟台市等省级试点区域率先探索多场景商业化应用,形成可复制的“山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