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交科教〔2025〕17号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
监管的落实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落实国家和省相关工作要求,改进和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我厅制定了《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落实措施》,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7月14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落实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执法〔2025〕3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全省营运性机动车环境监管,制定本措施。
一、开展现场检查强化车辆排放监管。充分调动各级交通执法力量,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的联合执法,配合环境生态、公安等部门在道路超限超载检测点、重要交通卡口等开展联合路检路查。加强对车辆维修企业的执法,严厉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虚假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违法行为。(厅执法局。各项措施均需各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落实,以下不再重复列出)
二、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联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要求,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监管,提高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水平,全面实现汽车排放监管闭环管理,减少汽车排气污染。(城市交通处)
三、支持老旧机动车报废更新。贯彻落实《山东省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山东省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等文件,进一步推进符合条件的国四排放标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加强老旧机动车报废更新资金保障,引导淘汰老旧机动车,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财务处、运输管理处、城市交通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数据共享和协同联动。加强信息共享,根据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有关需求,及时将监管处罚等相关信息进行共享,推动实现各部门各层级数据共享。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同联动,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部门,共同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案件移交、源头追溯等工作机制。(科技教育处、厅执法局、厅结算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