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定期检验、复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信息来源: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颁布文号 : 鲁交建管〔2016〕19号 发布时间:2016-01-29 浏览次数:197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定期检验、复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鲁交建管〔2016〕19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定期检验、复查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月27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定期检验、复查工作程序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和复查办法》(厅质监字〔2007〕24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一批省级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5〕152号)有关要求,结合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际,省厅制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以下简称监理资质)许可、定期检验、复查工作程序。
一、监理资质许可权限
(一)由交通运输部许可的下列监理资质(以下简称部级资质):
1.公路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
2.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
(二)由省交通运输厅许可的下列监理资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
1.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
2.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
3.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
二、监理资质许可程序
(一)监理资质申请程序
1.完善登记信息。申请人(首次申请监理资质企业除外)登录网站(http://zjz.mot.gov.cn/),在新从业登记系统中完成企业数据库监理工程师从业登记、企业和人员业绩录入以及其他企业信息的更新工作。
2.填报信用信息。申请人应当根据《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鲁交建管〔2010〕36号)有关规定,在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中填报、完善并在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以下简称“公开共享专栏”)公开与资质申请相关的申请人基本信息、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从业人员(持部证监理工程师、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管理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业绩(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等信用信息,相关信用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完整、合法。
3.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使用信用信息系统资质管理功能填报拟申请资质名称和等级,在线生成并打印《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公示表》,连同其他申请材料提交省交通运输厅。在信用信息系统资质管理功能尚未启用前,省交通运输厅可以接收申请人自行填写的《申请表》,《申请表》相关内容应当与信用信息系统中填报的信用信息内容一致。申请人可以通过窗口(山东省交通政务大厅)和信函(邮寄)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省交通运输厅对接收的申请材料予以登记、编号。
(二)监理资质受理程序
1.受理审查。省交通运输厅收到企业书面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数量、内容及网上填报信用信息、公示信息等规范性、齐全性、完整性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准予受理。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资质申请,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交通运输厅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网上政务大厅生成《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补正材料。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申请,可以当场补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无法当场补正的,省交通运输厅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4.不予受理。对不属于审批范畴或者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资质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交通运输厅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网上政务大厅生成《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监理资质审查程序
1.现场核查。省交通运输厅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现场核查委托书》,由其成立3人以上单数专业人员组成的核查组,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场所、人员、设备、业绩、财务等状况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材料中提供的复印件和原件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现场核查报告表》。
2.专家审查。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或者委托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或者采取送审等方式,由专家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表》。
3.审查公示。对通过现场核查和专家审查的申请人,省交通运输厅将其资质申请中的人员、业绩等主要信息在公开共享专栏予以公示;对专家提出需补正相关材料后可以通过审查的申请人,省交通运输厅在其补正相关材料后再将其主要信息予以公示;对未通过现场核查或专家审查的申请人,省交通运输厅将未通过原因在公开共享专栏予以公示或者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四)监理资质许可(审查)决定程序
1.提交审查报告。省交通运输厅监理资质行政审批实施机构将申请人及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专家审查和网上公示、异议处理等情况形成《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审查工作报告》,制作《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提交省交通运输厅分管厅长专题会研究。经省交通运输厅分管厅长专题会研究后,省交通运输厅将申请部级资质的审查意见报送交通运输部
2.报送审查意见。经省交通运输厅分管厅长专题会研究后,省交通运输厅将申请部级资质的审查意见报送交通运输部。
3.作出许可决定。经省交通运输厅分管厅长专题会研究后,向申请省级资质且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发出《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向申请省级资质且未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发出《交通运输行政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及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发放资质证书。省交通运输厅向取得《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的申请人打印并发放资质证书。
5.整理归档案卷。省交通运输厅将上述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所有文书档案整理归档备查。
三、监理资质定检程序
监理资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是在资质有效期内,检查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的业绩情况以及监理企业有无严重违规行为,定期检验每2年检验一次。定期检验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
(一)填报相关信息。监理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申请程序1和2填报完善相关信息。
(二)提出定检申请。监理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证书使用期满2年前30日内向省级质监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监理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书失效。
(三)作出定检结论。省级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20日内作出定期检验结论,将部级资质的定期检验结论报省交通运输厅,由省交通运输厅分别在每年6月1日、12月1日前部级资质的核查情况及检验结论建议报交通运输部。省级质量监督机构对定期检验合格的省级资质企业,在其《监理资质证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提请省交通运输厅对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
四、监理资质复查程序
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复查制度。资质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应当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复查申请。监理资质复查程序同定检程序。对符合原有省级资质等级所要求各项条件的企业,省交通运输厅予以核发新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4年。对达不到原有省级资质等级所要求条件的企业和未按期限申请复查的企业,省交通运输厅不予核发新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五、监理资质证书遗失补办和变更程序
(一)遗失补证。监理企业遗失《监理资质证书》,应当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或网站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并到省交通运输厅办理补证手续。
(二)证书变更。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2个月内到省交通运输厅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本工作程序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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