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颁布文号 : 鲁交建管函【2014】30号 发布时间:2014-05-26 浏览次数:144
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公路建设市场
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4年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管,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厅函公路〔2014〕175号)要求,省厅决定组织开展2014年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深入查找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强化规章制度刚性运行,完善市场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公路建设管理水平,提高市场履约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二、督查范围
2014年全省新开工或在建、符合下述条件的公路工程项目:
(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公路项目,经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公路项目;
(二)列入2014年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投资计划的项目;
(三)列入2014年高速公路信息系统养护工程投资计划的项目;
(四)列入2014年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危桥改造、安保工程)项目等投资计划的项目;
(五)列入2014年中央及省补助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计划的县道项目。
三、督查内容
(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监管,包括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招标投标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行业监管情况。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整理的基础资料包括:
1.公路建设总体情况
2.公路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3.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4.建设市场准入、企业资质考核和动态监管情况;
5. 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信用信息审核与管理、信用评价工作开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情况;
6. 招标投标监管情况,包括招标项目核准事项、招标条件、招标程序、招标文件(评标工作报告)备案等执行(监管)情况;
7. 建设项目监管和和违法违规查处情况;
8. 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情况;
9. 建设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
10.以往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11.行业监管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
(二)项目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招标投标管理、信用管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等。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整理的基础资料包括:
1. 项目概况;
2. 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3. 项目建设单位推进建设管理“五化”情况,包括施工标准化、平安工地、“防坍塌、防坠落、反三违”专项整治等活动开展情况;
4. 设计、施工、监理标段划分情况,包括施工与监理驻地位置、主要工程量、重要结构物位置及名称、拌和场位置等资料;
5. 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包括招标程序、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条款内容)、专家抽取、清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投诉举报的受理与处理等情况;
6. 项目信用管理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动态和年度信用评价情况,参建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工程变更、工期控制等情况;
7. 配套资金筹措和落实情况;
8. 项目质量、安全、资金、质保资料管理等情况;
9. 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及好的经验做法。
四、督查组织
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检查方式分为省厅抽查、市级督查和项目管理单位自查。
(一)省厅抽查。省厅组织对部分市和在建公路项目进行综合督查,对部分市招标投标、资质考核和信用评价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二)市级督查。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及时通知辖区内各项目建设单位对照督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形成自查工作报告(格式见附件1),填写《公路建设市场自查表》(见附件2);按照督查内容和督查考评表(详见附件3)的要求对辖区内有关在建项目进行督查。
(三)项目管理单位自查。省厅公路局、信息中心、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和其他经营性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辖高速公路新建、改建、养护维修项目的建设市场自查工作,通知各项目建设单位(现场派驻机构)对照督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形成自查工作报告(格式见附件1),填写《公路建设市场自查表》(见附件2);按照督查内容和督查考评表(详见附件3)的要求对所辖在建项目进行自查。
五、督查时间
(一)市级督查、项目管理单位自查工作自2014年6月1日至8月15日。请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项目管理单位按要求完成督查(自查)工作报告(格式分别见附件4和附件5),于8月31日前报厅建设管理处。
(二)省厅抽查工作自2014年6月下旬至10月上旬,抽查市、项目及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六、督查要求
(一)市级督查和项目管理单位自查应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程质量安全、廉政、建设单位考核等工作同步进行,统筹安排,减少重复工作。市级督查以在建公路项目为载体,督查项目不少于6个(应涵盖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危桥改造、农村公路项目)。
(二)督查(自查)单位应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严格按有关程序、内容认真开展督查(自查)工作,客观、公正对被督查项目进行评分,在督查(自查)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书面督查(自查)报告。督查(自查)单位督查(自查)工作组织及落实情况将作为2014年度市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市场管理工作考核和建设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督查(自查)单位要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动态管理,将督查结果及有关单位的履约情况及时录入“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参建单位履约行为台帐,实行履约行为动态管理,履约行为检查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录入信用信息系统,作为2014年度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附件:1. 2014年公路建设市场督查XX项目自查工作报告
(格式)
2. 山东省公路建设市场自查表
3. 山东省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自查)考评表
4. 2014年XX市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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