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颁布文号 : 鲁交建管【2015】65号 发布时间:2015-09-22 浏览次数:208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港航(管理)局(处),厅直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5〕113号)和《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违规行为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水函〔2015〕573号)有关要求,结合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监管实际,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9月18日
山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统一安排和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范围和内容
以全省在建和新开工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县道等新建、改(扩)建、大中修等公路项目以及沿海和内河新建、续建、养护等水运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为主要载体,涉及项目(建设)法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市场从业企业(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单位和人员,重点治理承发包过程中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工程设计变更违规行为。
二、认定标准与处罚依据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参考认定标准和处罚依据如下:
(一)围标串标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混装;
(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号转出。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招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串通投标
(1)评标专家泄露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他信息;
(2)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宴请及参加各种消费娱乐活动,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3)评标专家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作出澄清、说明,影响公正评审的;
(4)评标专家未按照统一标准作出废标处理;
(5)评标专家未对投标人的相同因素按照统一标准评分。
4.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
(1)招标代理机构私自向投标人透露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名单、标底等敏感招标信息;
(2)招标代理机构擅自收取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佣金。
有以上行为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八十一条,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2001年第 12号)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按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相关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
(二)违法发包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3.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6.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7.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有以上行为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转包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有以上行为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违法分包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有以上行为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五)挂靠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有以上行为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六)违规设计变更
1.设计单位未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存在错、碰、漏、缺等问题,因设计原因导致发生重大设计变更。
2.建设单位设计变更管理制度缺失,不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程序或肢解较大、重大变更规避审批等。
3.通过设计变更虚列变更项目或虚报工程量、多结算工程款谋取私利等行为。
4.通过设计变更掩盖工程质量问题等行为。
5.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的,依据《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治理工作组织
(一)组织机构
省厅结合组织开展的“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水运工程与交通支持系统工程招标投标及设计变更行为专项市场检查”,由厅建设管理处牵头,相关处室和厅直单位参加,负责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跟踪了解、汇总、通报、上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并将各单位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本年度信用评价体系考核管理。
(二)职责分工
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所管理项目开展自查整改工作;
2.青岛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县道项目专项治理工作,其他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普通国省道、县道项目专项治理工作;
3.由市交通运输局(委)牵头,市港航(管理)局(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水运项目专项治理工作;
4. 厅公路局、京杭办、信息中心和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齐鲁交通发展集团公司及其他经营性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所管理项目专项治理工作;
5.厅建设管理处、厅公路局、港航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专项督查检查工作。
上述2~4统称为专项治理责任单位。
(三)社会监督
投诉举报电话:厅建设管理处 0531-85693058
监督网站:省厅门户网站互动交流平台(www.sdjt.gov.cn)。
省厅对投诉举报事项逐一登记,认真查处,注重保护举报人权益。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和涉案单位、人员,将在信用信息平台或新闻媒体上及时曝光。
四、治理方式和步骤
专项治理采取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自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排查、省厅抽查(综合督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自查、排查、抽查工作台账。
(一)调研部署(2015年9月21日~9月30日)。专项治理责任单位组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市场从业企业等主体开展座谈、调研活动,深入了解、掌握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手段和形式,结合本地本单位(部门)实际与特点,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自查整改(2015年10月8日~10月31日)。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根据专项治理内容对照自查,建立自查台账,根据本方案职责分工于2015年10月15日前将自查整改报告和《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项目自查表》(见附件1)报专项治理责任单位。
(三)排查整改(2015年11月1日—11月30日)。各专项治理责任单位应制定排查计划,组织开展排查工作,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照自查表内容核查项目建设单位自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并于2015年12月15日前将排查报告(要求包含本地区项目总体建设情况、履职尽责情况及排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排查结果及整改处理情况、问题原因分析、下阶段工作打算、好的经验做法和建议等内容)和附件1~2报省厅。
(四)重点督查(2015年11月-2016年12月)。省厅选择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督查活动,同时将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各类检查、督查与专项治理工作相结合,加大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力度;督查工作结束后印发检查通报,并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总结报部。
(五)督查复查(2016年1月-3月)。各专项治理责任单位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省厅检查通报结果逐条认真组织整改,及时上报整改反馈情况。省厅适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疑点进行复查,对整治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对好的做法进行宣传推广。
(六)巩固成果(2016年3月-6月)。省厅全面总结全省治理工作成果,评估治理工作成效,根据各地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各项制度,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巩固治理工作成果,健全预防和治理建设市场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
(七)迎接督导(2016年1月-9月)。交通运输部根据各省、部属单位的检查整改报告,选取部分地区、单位和项目进行实地抽查,督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深入开展治理工作,并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五、治理措施和要求
(一)落实责任、健全机制。各专项治理责任单位应当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联系人,完善工作机制,分解落实任务,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对工作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省厅定期汇总各地开展治理的情况,并予以通报。
(二)严格界定,严厉打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从严对违规违法企业和人员处以罚款、取消资质资格、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对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变更手续不全的限期完善手续;对管理制度不健全、履责不力的单位或部门,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对通过设计变更虚列变更项目或虚报工程量、多结算工程款谋取私利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三)改革招标投标相关制度。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省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交建管〔2015〕16号),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审查宜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确需资格预审的项目,尽可能采用合格制。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使得投标人无法确定能够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难以形成围标串标利益团体。探索招标标段随机分配的新方式,提高投标人围标串标难度和成本。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通过电子账号和流程管理,预防从业企业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行为进行专门评审,并在评标报告中明示。
(四)完善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设计管理的暂行规定》(鲁交建管〔2015〕1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相关规定并严格监管,逐步建立和完善治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违规行为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信用引导,增强行业自律。各单位要加快推进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从业企业及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应用力度,充分发挥信息公开和信用评价作用,对认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将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同时向社会公开。
(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行对资格审查、开标以及评标全过程录音录像的“三记录”制度,形成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评标监督人员行为的监督机制,减少其参与围标串标的可能性。各单位应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向社会发布。对投诉举报事项逐一登记,认真查处,注重保护举报人权益。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和涉案单位、人员,在信用信息平台或新闻媒体上及时曝光。
(七)实行重大案件督办制度。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围标串标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督促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并对查处情况进行通报。
(八)工作开展过程中,应依据有关法规,按相关要求认真开展检查工作,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确保检查工作廉洁、公正、透明。
附件:1.山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项目
自查表
2.山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检查情况汇总表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