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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颁布文号 : 鲁交建管〔2012〕43号 发布时间:2012-06-21 浏览次数:320

 

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中
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
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中治工办发〔20121号文件认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交监察发〔2012230号)有关要求,省厅决定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工程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1021号)和《2012年交通运输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完善管理制度,着力解决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维护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秩序,促进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二、清理内容
(一)清理范围
2011年以来新开工、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二)清理重点
清理工程项目涉及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等问题,重点清理内容是:
1.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个人或者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利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2.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3.其他可以认定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
    三、组织分工
这次专项清理工作,由省厅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按照条块结合、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各专项清理责任单位(部门)分工如下:
(一)各市交通运输局(委)、港航局根据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港口和航道工程、本市管理机构为项目法人的国省道路网的新建、改建、养护维修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
(二)省厅公路局负责组织其作为项目法人的公路及参股的经营性公路的新建、改建、养护维修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
(三)省厅港航局负责组织省内沿海和内河(京杭运河项目除外)港口和航道工程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
(四)省厅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其作为项目法人的高速公路机电养护工程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
(五)省厅京杭办负责组织其作为项目法人的京杭运河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
(六)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和其他经营性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其作为项目法人的高速公路新建、改建、养护维修项目的专项清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进度安排
专项清理工作从20126月开始,分为动员部署、项目排查和重点抽查三个阶段。
1.动员部署阶段(615日至630日)
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成立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
2. 自查排查阶段(71日至731日)
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或现场派驻机构)组织项目参建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按照专项清理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排查检查,形成项目清理排查报告,填报《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自查表》(见附件1)和《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汇总统计表》(以下简称《汇总统计表》,见附件2),同时在山东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完善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履约信息备查,并根据上述组织分工于81日前报专项清理责任单位(部门)。
3.重点抽查阶段(81日至91日)
各专项清理责任单位(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和问题排查和抽查工作,形成专项清理工作报告,填报《汇总统计表》,于93日前报省厅。省厅将结合2012年全省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和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工作,适时组织力量对群众反映强烈、自查零问题的地区和单位开展重点抽查。
(二)工作方法
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等问题隐蔽性强、涉及面广,清理难度较大,要讲究工作方法。
1.要通过核对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的实际参建单位及主要参与人员之间有无合法的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等手段发现问题。
2.要通过核查现场实际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是否为中标单位,核查中标单位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之间有无合法的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等多种手段发现问题。
3.要全面清理和纠正为了收取管理费等利益而违规的问题。特别是对国有企业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等问题,要坚决查处,不仅要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处罚,还要严肃追究企业有关负责人和行政监督部门的责任。要深挖细查违规问题背后隐藏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
(三)问题处理
对清理检查发现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信用等级、限制市场准入,移交有关部门依法降低或者取消从业资质、吊销执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2.对主动查找、纠正问题的,可视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对顶风违规、边清边犯的,长期挂靠借用、违规出租资质的,特别是涉及金额巨大、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清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要将企业或个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等问题列为不良行为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比较突出,严重扰乱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给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隐患,容易诱发腐败问题。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中央、省、部组织开展这次专项清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问题排查整改工作,克服畏难情绪,把专项清理作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认真抓好落实。
(二)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各级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清理内容和组织分工,进一步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具体组织实施。要在认真清理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同时,对2011年以来新开工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清项目和问题底数;2011年已排查过的项目,要对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整改到位。专项清理责任单位(部门)要在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或现场派驻机构)进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组织专项检查工作。
(三)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各级各单位要结合市场监管实践,加强政策研究和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要针对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认定和处罚办法,不断规范、加强市场监管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等多渠道发现线索,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严厉打击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组织不力、效果不好的地区和单位,实行重点督办,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附件:1.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自查表
2.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汇总统计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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