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颁布文号 : 鲁交建管〔2010〕39号 发布时间:2010-12-24 浏览次数:690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用体系建设“二个文件”)有关规定,为加快完善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监管体系,严格市场准入,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省厅决定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初审申请
资质初审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首次申请、增项申请、主(增)项升级申请或重新核定交通序列资质的企业是否达到相应资质标准进行的初步审查。
(一)交通序列资质范围
1.施工总承包资质(2项):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
2.专业承包资质(11项):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分项,通信系统工程分项,监控系统工程分项,收费系统工程分项,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港口与海岸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工程、通航设备安装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
(二)申请渠道
1.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且主项为交通序列资质,应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厅复审。
2.交通运输系统建筑业企业申请交通、铁路、民航、信息产业、水利、消防、电力、煤炭、冶炼序列或其他序列三级(不含)以上资质,应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厅审核;申请除上述所列以外资质,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当地市级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3.非交通运输系统建筑业企业申请交通序列资质,在征得原资质管理部门许可后,报省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其征求省厅初审意见后予以审批。省厅可视情将申报材料转送该企业注册地所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其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材料受理
资质申请材料受理须符合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和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鲁建管发〔2007〕25号)有关内容、格式、装订顺序等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1.申请材料中所有的数据和签字印鉴应齐全完整,表格填写和资料装订应整齐规范,所有复印件、扫描件和文字应清晰可辨。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型纸,采用软封面封底,须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逐页编写页码。
2.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须核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原件,并将原件核对情况写入现场核查报告,核对后将原件退回企业。
3.省厅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所需的申请材料为:
(1)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文件(须为红头文件,此项仅限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的企业)1份,内容包括:企业市场行为情况,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部门意见。
(2)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对资质申请企业的现场核查报告(须为红头文件,核查人员至少为2人且逐页签字,此项仅限于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或受省厅委托核查的企业)1份,内容包括:企业场所、人员、设备、业绩、财务等状况,现场核查结论。
(3)《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书面材料(原件核对人应在初审意见表的“原件核对人”栏中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应为资质初审单位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应为单位公章),由国务院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交通运输系统企业一式6份,其他系统企业一式2份,电子文档1份;由省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交通运输系统企业一式4份,其他系统企业一式2份,电子文档1份。
(4)《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书面材料(由原资质管理单位或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盖单位公章)1份,电子文档1份;
(5)《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电子文档1份;
(6)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附件材料,由国务院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交通运输系统企业一式3份,其他系统企业一式2份;由省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一式2份。
4.省厅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一律通过邮寄方式(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舜耕路19号,收件人: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邮政编码:250002),资质申请企业须在包裹单“内装物品”中注明“资质申报材料”,同时将有关电子文档发至sdjtzzgl@163.com(邮件名称为:XXX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电子文档)。
省厅根据上述条件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负责资质初审单位。申报材料一经送达,一律不得更换、修改,不再退还。
(四)资质信息填报与公示
建筑业企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前,须在“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注册申请并填报相关信息;在省厅受理资质申请后5天内,须使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资质管理”功能,提交申请材料中涉及的有关企业注册人员、工程业绩等公示申请,经审核后在省厅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
(五)申请材料初审与结果公布
省厅每年将分4次组织有关专家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初审(具体时间待定),并根据专家初审意见公示和公布初审结果。
(六)有关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资质申报弄虚作假查处力度,有条件的应实行申报企业注册人员、工程业绩等公示制度。对于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或被举报的企业,要及时开展核查。经核查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对其申请事项不予通过,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对于存在伪造印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资质考核与动态监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除按省厅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交通运输系统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度考核外,还应根据信用体系建设“两个文件”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市场督查、检查等工作或查询使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已公布的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对在本辖区参与交通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和注册人员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及履约、质量安全管理、劳务管理等市场行为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和完善动态监管制度。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绩和主要技术指标情况;
(二)主要管理和技术、经济注册人员变动情况,重点核查其注册和在岗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履行执业责任,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包括企业资本金在内的有关财务指标变动等情况;
(四)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五)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动态核查交通运输系统建筑业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50%(核查情况写入年度资质考核报告),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奖励,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理。发现企业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可采用预警提示或约谈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采取限制投标等进一步措施,直至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