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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水运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颁布文号 : 鲁交建管〔2013〕11号 发布时间:2013-01-24 浏览次数:204

 

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水运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有关市交通运输局(委)、港航(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交水发〔2011〕17号)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鲁交建管〔2010〕37号)等有关要求,省厅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度水运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信用评价范围为参与投标或建设2012年列入下列投资(补助投资、调整投资)计划或符合下列标准的我省新建、在建或交(竣)工水运和支持系统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
(一)列入2012年投资(补助投资、调整投资)计划项目
1.列入《2012年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交规划发〔2012〕222号)的沿海港口基础设施、陆岛运输、内河航运项目;
2.列入《2012年第三批水运和支持系统建设调整投资计划》(交规划发〔2012〕722号)的沿海港口基础设施项目;
3.关于《2012年省补助投资港航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鲁交规划〔2012〕159号)的沿海港口基础设施、内河航运项目。
(二)符合下列标准项目
1.沿海2万吨级(含)以上码头项目,内河1000吨级(含)以上码头项目;
2.沿海3万吨级(含)以上航道项目,内河500吨级(含)以上航道项目;
3.500吨级(含)以上船闸等通航建筑物;
4.最大水深5米(含)以上防波堤或导流堤;
5.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水运工程。
二、评价依据
(一)《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鲁交建管〔2010〕36号);
(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鲁交建管〔2010〕37号);
(三)《关于调整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相关计算公式的通知》(鲁交建管〔2010〕68号)。
三、评价方式
信用评价工作通过“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平台”,http://123.232.111.215:10081)和书面材料(通过省级平台打印)同步进行,书面材料需签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评价程序和时间
2012年信用评价工作省级平台窗口开启时间为2013年1月21日,具体安排请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和时间设定进行,逾期将无法完成网上信息报送、审核工作。
(一)建设(招标)单位登录与项目信息填报
1.用户登录与管理。建设(招标)单位应及时申请取得用户名及初始密码。首次登录后,应立即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
2.项目信息填报。根据《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由建设(招标)单位在省级平台录入拟评价项目相关信息(已录入或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招标的项目无需重复录入)。
(二)建设(招标)单位评价
1.投标行为评价。建设(招标)单位对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与项目投标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已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投标行为评价的不再评价。
2.履约行为评价。建设单位对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项目参建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其中,由省厅京杭办建设管理的水运项目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价评分提交省厅质监站审核;由港口质监站负责质量监督的水运项目,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价评分经其审核并追加评分后提交项目所在地市级交通质监机构审核;其他水运项目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价评分提交项目所在地市级交通质监机构审核。
建设(招标)单位、港口质监站对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务必于2月20日前完成。
(三)市级交通质监机构审核。市级交通质监机构对建设单位或港口质监站提交的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价评分进行审核和追加评分。审核工作务必于3月1日前完成。
(四)市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审核。市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对市级交通质监机构提交的参建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价评分进行审核和追加评分,并对施工企业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中存在的其他行为追加评分。审核工作务必于3月11日前完成。
(五)省厅质监站审核。省厅质监站对所监督的水运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价评分进行审核和追加评分,对其他水运项目施工单位履约行为评价评分进行复核。审核结果务必于3月22日前提交省厅港航局。
(六)省厅港航局复核。省厅港航局对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价评分进行复核和汇总,并对施工企业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中存在的其他行为追加评分。复核结果务必于3月31日前报省厅。
(七)省厅核定。省厅于4月10日前完成对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示后予以公布。
五、评价要求
(一)按时完成评价工作。信用评价工作是规范从业企业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信用评价结果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各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评价工作组织机构,落实岗位责任,做到组织健全,责任明确,在严格执行工作程序的前提下按时保质完成评价工作。省厅把评价工作组织和开展情况作为年度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市场管理工作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并适时对各地参评项目数、评价总体情况等予以通报。
(二)客观公正进行评价。各评价主体要建立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认真落实告知、签认、公示等制度,做到程序完备、依据充分、结果公正。为确保信用评价如实反映实际情况,省厅将组织对信用评价评分大于等于95分的施工企业进行抽查。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省通报。
(三)加强履约行为动态管理。建设单位应建立并完善施工企业履约行为台帐,充分利用省级平台的动态评价功能,实行履约行为动态管理,履约行为检查和评分一般每季度开展1次,项目交(竣)工时应对施工企业总体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履约行为评价评分情况应及时记入省级平台。省厅将采取专项督查等形式,对各地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六、联系方式
信用评价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建设管理处。
(一)厅建设管理处联系人:李健康,联系电话: 0531-85693059,传真:0531-85693060,电子邮箱:sdjtxypj@163.com
(二)厅港航局联系人:唐家风,联系电话:0531-85693427,传真:0531-82678716,电子邮箱:461072974@qq.com
(三)省级平台技术支持联系人:马嘉川,电话:0531-85693930,电子邮箱:majchuan@sdjt.gov.cn
 

                                                          201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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