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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交通行业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颁布文号 : 鲁交建管〔2016〕18号 发布时间:2016-01-29 浏览次数:1151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规范交通行业建筑业企业资质
审查工作的通知
鲁交建管〔2016〕18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
为规范全省交通行业建筑业企业资质(以下简称资质)审查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鲁建办发〔2015〕1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关于推行行政审批网上办理的通知》(鲁建办字〔2015〕3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际,省厅决定进一步明确交通行业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工作相关事项。
一、资质审查范围
(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下列资质(以下简称部级资质):
1.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分项和机电工程分项)、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下列资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
1.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二级资质;
2.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分项和机电工程分项)、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三)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下列资质(以下简称市级资质):
1.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二、资质审查程序
企业资质申请事项根据《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已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发布平台系统)启动网上办理程序或者已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需经初审的已通过初审)且出具会同审查函(件)。其中,企业申请部级或者省级资质,可以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提出申请。
(一)填报信用信息。企业应当根据《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鲁交建管〔2010〕36号)有关规定,在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中填报、完善并在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以下简称“公开共享专栏”)公开与资质申请相关的企业基本情况、资产状况、技术装备、业绩(企业业绩、个人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等信用信息。
(二)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应当通过信用信息系统资质管理功能填报拟申请资质名称和等级,上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会同审查函(件)彩色扫描件或者发布平台系统办理流程截图,在线生成、提交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公示表》,连同会同审查函(件)原件或者发布平台系统办理流程截图打印件、资质申请材料一并提交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
1.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部级或者省级资质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重点审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建筑业企业资质公示表》、附件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及网上填报信用信息、公示信息等的齐全性、完整性、一致性,通过信用信息系统签署并提交初审和现场核查结论。经审查未发现问题的书面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存在问题的申请材料退回企业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整改)内容或者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市级资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通过审查的企业的相关信息在公开共享专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存有异议但经调查不属实的企业的审查意见报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通过审查或者公示存有异议且经调查属实的企业的审查意见报送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部级或者省级资质且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未发现问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通过审查的企业的相关信息在公开共享专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存有异议但经调查不属实的企业的审查意见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通过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现场核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或者通过审查但公示存有异议且经调查属实的企业的审查意见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未通过审查的企业,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本通知重新进行资质申请。
三、资质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材料
1.企业每申请一项资质,应当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格式见《实施意见》附件1-1)2份、附件材料1套(内容见《实施意见》附件2)。《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应当采用软封面封底胶装,逐页编写页码,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资质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应当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请材料应当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可辨
2.《申请表》应当提交2份,1份通过信用信息系统生成打印,1份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时企业提交的原件,上述2份《申请表》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企业每申请一项资质,《申请表》中“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申请部级资质3页,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填写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省级资质2页,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填写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市级资质1页,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填写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上述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3.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不得对资料原件放大或缩小),每册应当有总目录和标明页码的分目录,申报说明应当放在第一册目录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个类别资料(如人员资料)过厚无法单册装订的,可以分册装订(如人员资料上册、下册),但不得跨类别装订(如单册资料同时包含综合资料和人员资料)。附件资料人员、设备、业绩等应当与《申请表》中相应表格的排序对应;附件资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应当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附件材料不应加入与所申报资质无关的人员、设备、业绩等材料。
(二)网上申请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在线填报信用信息并生成打印,签字盖章后逐级上报,一式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正副本扫描上传);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限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扫描上传);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信息(首次申请除外,正副本扫描上传);
5.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首次申请除外,正副本扫描上传);
6.企业章程(限首次申请和重新核定,扫描上传);
7.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首次申请除外,扫描上传);
8.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属于租用或者借用的提供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协议(限首次申请和重新核定,扫描上传);
9.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属于租用或者借用的提供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协议(首次申请和增项除外,扫描上传);
10.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信息(购置发票扫描上传);
11.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仅限首次申请,扫描上传)
12.注册建造师身份证明、注册证书信息(首次申请除外,扫描上传)
13.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含公布文件)、学历(学位)证明信息(扫描上传);
14.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扫描上传);
15.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者技能证书信息(扫描上传);
16.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信息(业绩证明扫描上传);
17.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执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者执业技能证书信息(企业申报人员中技术工人为全资或者控股劳务企业人员的,应当提供其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社会保险证明,扫描上传);
18.企业主要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信息;军队企业主要人员不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首次申请和重新核定的提供申报前1个月的,其余事项提供申报前3个月的,扫描上传);
19.代表工程业绩证明信息,包括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不提供)、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工程量清单)、工程交(竣)工验收文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内容、验收结论、验收时间等内容)和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证明或者质量鉴定证书,境外工程还需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扫描上传);
20.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仅限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重新核定,扫描上传)。
四、资质审查要点
(一)综合资料审查要点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曾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历次变更中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如名称变更核准通知单);如营业执照显示注册号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需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限首次申请和资质延续)。
2.企业资质证书正本(首次申请除外);
3.企业章程(限首次申请),企业章程经修订的应该提供原始章程和历次章程修订内容,发生过改制改组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相关改制改组文件,便于评审时辨别人员、资产、业绩的承接关系;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者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首次申请除外),重点审查企业净资产(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情况;对上年度净资产不满足标准要求,但近期通过增资等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提供申报前合法的财务报表;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5.办公场所证明(限首次申请和重新核定),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属于租用或者借用的提供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协议;
6.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首次申请和增项除外),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属于租用或者借用的提供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协议;
7.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除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当同时提供划拨或者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当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船舶设备,应当提供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8.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除外)。
(二)人员资料审查要点
人员资料主要包括注册建造师、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企业主要人员应当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本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要求。超过60周岁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1.注册建造师
(1)注册建造师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人员库中的注册人员为准。凡注册人员库中无记录的人员均不能认定为企业注册人员。
(2)申报注册建造师的各专业人员数量应当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两个及以上资质的,注册建造师的专业、数量应当分别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
(3)企业注册人员不应存在重复注册情况。审查时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人员行政许可事项,输入注册人员信息查找并判断是否重复注册。
(4)临时建造师不应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注册建造师人员。
(5)《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
(6)按照企业申请表中的注册建造师名单考核,可以不提供注册建造师相应的附件材料,但社会保险证明必须提供。
2.技术负责人
(1)技术负责人不一定是企业的总工程师。企业的总工程师可以是某类资质要求的技术负责人。
(2)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如要求)应当满足各类资质标准要求,应当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同一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不需要提供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3)《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个人业绩要求的,应当提供《实施意见》中的附件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不需再提供个人业绩的其他材料。
3.技术职称人员
(1)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经济类人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
(2)《标准》中的职称人员均指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人员,其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者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为准。
(3)《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出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申报人员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出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标准》中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出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按照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
4. 现场管理人员
(1)现场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
(2)以企业提供的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中注明的岗位种类为准考核。《标准》中“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M人,且A员、B员、C员等人员齐全”,是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M人中至少有A员、B员、C员各1人,其余人员可以是除A员、B员、C员以外的人员,但现场管理人员总数应当不少于M人。
(3)相应岗位证书包括: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申请公路工程序列资质的企业应当具有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或公路建设行业协会或上述单位委托机构培训颁发的施工员、造价员,安全员应当持有交安C证。申请港口与航道工程序列资质的企业应当具有的质量员要求另行确定,安全员应当持有交安C证。
5.技术工人
(1)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者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2)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当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必须为自有人员,其社保应当由本企业缴纳。
(3)《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作出要求的,可提供任何工种的技术工人;《标准》中对技术工人的工种作出限定,且要求工种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由相应工种人员组成,且每个工种至少1人;《标准》中对技术工人的工种作出限定,但未要求工种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中包括相应工种即可,每一类工种人员数量不作要求。
6.社会保险证明
(1)企业主要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者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
(2)社会保险证明应当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者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
(3)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当与申报单位一致,不应提供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可以提供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4)军队企业主要人员不需提供其社会保险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等相关材料。
(5)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当提供其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为其技术工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6)时间节点以初审部门受理时间为准。如初审部门受理时间为2015年8月,则主要人员的出生日期应当在1955年8月以后,其社会保险证明应当为2015年5-7月的,但首次申请、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重新核定,其社会保险证明应为2015年7月。
(三)工程业绩资料审查要点
1.代表工程业绩应当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等。
2.代表工程业绩合同应当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工程量清单。提供合同的基本组成要素(甲乙方的基本信息、基本约定、双方签章等)、反映主体内容及技术指标、数量规模、计价清单等内容。合同通用条款不需提供。
3.代表工程业绩应当提供相应的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即工程交(竣)工验收文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内容、验收结论、验收时间等内容)和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证明或者质量鉴定证书,境外工程还需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4.《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书)、交(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中能明确反映业绩考核指标的,不需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不能明确反映指标的,需提供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图纸的规定要求:提供的图纸应当清楚有效反映代表工程业绩的技术指标;工程图纸应当包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包含注册人员签章等;图签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应当齐全、有效;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当一致;注册人员签章应当按其专业签盖在相应专业图纸上;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印签章的有效期与图纸的出图时间均应符合相应逻辑关系。
5.《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者“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者10年期间交(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交(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超过此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6.《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公路工程一级总承包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3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3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7.《标准》中分别为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保密工程均不应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8.企业不应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工程业绩中的某项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供其依法单独承接的所申请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业绩。
9.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标准》中“单项合同额”指标的代表工程业绩,应当提供工程结算单。以承包合同价为准,工程结算单作为工程完成且工程款已到位的验证;承包合同未载明合同价的,以工程结算单为准。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不应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0.企业因该工程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或者因该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者撤销资质的,相应工程业绩不应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1.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仅限提供该企业重组、分立后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可以提供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以及弄虚作假被通报的企业如同时对其作出在限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某项资质处理的,该企业上述限定时间内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其受到资质处理决定前的工程业绩不应作为有效业绩申报。
12.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是指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中工程承接范围的工程,包括不是在企业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所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超出所取得资质等级时间的、超出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有设限要求的等,此类不应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无论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均可以申报。违法分包、转包承接的工程不予认定。
13.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中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考核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在项目实施时(限2008年3月1日以后中标承接的工程)为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或者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或者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如果存在以上情况,该项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定,不应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4.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只能选择对应的一个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其他工程设计企业应当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5.企业申报的省内代表工程业绩应当为信用信息系统中的授信业绩;省外代表工程业绩应当录入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16. 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为分包业绩的,应当另外提供分包协议、项目法人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业绩证明。
(四)其他事项审查要点
1.考核企业申请资质的指标是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申报的各项指标为准。凡申请表中未填报的人员、业绩等,均不能作为有效指标认定。申请表中的每一项应据实填报,确无某一项的应填写为“——”。
2.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3.资质申请单位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事业单位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申请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不予认定,但军队单位除外。
4.资质标准中的 “以上”、“不少于”、“超过”是下限,“以下”、“不超过”是上限。“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比如:标准中的“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是指净资产最少为1000万元(含);标准中的“开挖深度不超过12米的基坑围护工程。”是指可承接开挖深度最大为12米(含)的基坑围护工程。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资质审查中要切实加大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查处力度,对于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或者被举报的企业,要及时开展核查。经核查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中该企业信用档案,对其申请事项不予通过,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许可事项;对于存在伪造印章、票据、证书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动态监管办法,对辖区内交通行业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和资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在建设市场督查、检查或资质核查等工作中,发现企业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可采用预警提示或约谈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采取限制投标等进一步措施,直至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厅建设管理处联系。《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交建管〔2011〕117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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