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颁布文号 : 鲁交建管【2015】48号 发布时间:2015-08-26 浏览次数:192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交公路函〔2015〕144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和解决工程建设中招标投标、设计变更等方面突出问题,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函〔2015〕144号)有关要求,结合全省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实际,省厅决定开展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纪委五次全会和2015年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畅安舒美山东路”创建和“四个交通”建设,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依法严处扰乱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行为,完善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廉政监督和风险防控措施,加快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转包、违法分包、违规设计变更等行为;加大重点领域、环节廉政风险防控,防止和杜绝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公路建设并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健全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严把市场准入关,促进招标工作健康进行;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禁止工程转包和严格劳务分包,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运行;进一步加强信用管理,加大信息公开和评价结果应用力度,确保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准确、完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提高市场从业单位诚实守信意识;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管理制度,总结推广各地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建立保障公路建设市场良性运转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以在建和新开工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等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为主要载体,涉及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及有关管理机构和人员。重点整治5类18项突出问题:
(一)招标投标方面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未经审批进行邀请招标;
2.投标人与招标人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3.投标人通过出借资质、借用他人资质投标;
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人员、设备、业绩等资料骗取中标,或恶意低价骗取中标;
5.建设单位在设备材料采购中未依法进行招标,违法指定供应商,或在招标中存在“暗箱操作”行为;
6.未按有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招标投标;
7.按国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小项目、小工程,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企业或存在权钱交易问题。
(二)转包分包方面
8.转包和违法分包;
9.无资质、超资质承揽工程。
(三)设计变更方面
10.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先行实施工程设计变更;
11.承包人(或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互串通)在设计变更中虚列变更项目或虚报工程量,多结算工程款,或用设计变更掩盖施工质量问题;
12.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一般变更或报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或将较大、重大变更肢解规避审批。
(四)资金拨付方面
13.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严重影响工程进展,或违反规定提前支付工程款,造成重大损失;
14.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
15.在资金拨付环节,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
(五)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建设方面
16.领导干部或国家工作人员以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变更法定招标流程,违规干预评标委员会工作或改变评标结果;
17.领导干部或其配偶、子女、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之便或影响,向建设单位或承包人介绍、指定分包队伍、机械设备、材料等;
18.领导干部或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资金管理、设计变更审批等工作,为承包人或相关机构、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工作组织
(一)组织机构
省厅成立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厅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厅建设管理处、财务处、机关党委及厅公路局、质监站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建设管理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跟踪了解、汇总、通报、上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将专项整治结果纳入本年度信用评价体系考核管理。
(二)职责分工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所管理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青岛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项目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其他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普通国省道项目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厅公路局、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齐鲁交通发展集团公司和其他经营性高速公路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所管理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养护项目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厅建设管理处、财务处、机关党委、厅公路局、质监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综合督查及招标投标、转包分包、设计变更、资金管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建设等方面的专项检查。
(三)检查方式
专项整治采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自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排查、省厅抽查(综合督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自查、排查、抽查工作台账。检查应采用随机检查、明察暗访的方式,不事先发通知、不提前打招呼,加强检查的随机性、突然性;创新检查手段,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提高检查效率和准确性;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核实,确保检查有力度、见深度、出实效。
(四)舆论宣传
山东交通新闻宣传中心依托省厅门户网站及《中国交通报》、山东广播电视台、大众日报等媒体,同步跟踪报道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跟踪报道进展情况和成效成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社会监督
投诉举报电话:厅建设管理处 0531-85693058
监督网站:省厅门户网站互动交流平台(www.sdjt.gov.cn)。
省厅对投诉举报事项逐一登记,认真查处,注重保护举报人权益。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和涉案单位、人员,将在信用信息平台或新闻媒体上及时曝光。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8月10日—2015年9月10日)
省厅制定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和相关责任单位应成立组织机构,结合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和落实工作任务。各单位请于8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厅公路建设市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
(二)自查、排查、整改、复查阶段(2015年9月10日—2016年7月31日)
1.自查排查。各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根据专项整治内容对照自查,建立自查台账,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自查整改报告和《山东省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检查情况表》(见附件1)报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和厅公路局应制定排查计划,组织开展排查工作,在项目建设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照自查表内容核查项目业主(建设)单位自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并于2015年10月30日前将排查报告(要求包含本地区项目总体建设情况、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及排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排查结果及整改惩处情况、问题原因分析、下阶段工作打算、好的经验做法和建议等内容)和附件1-2报厅公路市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重点督查。省厅将于2015年9-10月组织相关人员选择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开展专项整治督查活动,同时将公路建设市场的各类检查、督查与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加大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力度。
3.全面整改。省厅将于督查结束后印发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通报,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根据通报结果逐条认真组织整改,及时上报整改反馈情况。省厅将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全省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报部。
4.督查复查。根据整改反馈情况,省厅将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期间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疑点进行复查,对整治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对好的做法进行宣传推广。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6年8月1日—2016年9月30日)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省厅将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提炼,形成总结报告报部,同时将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巩固、深化、提高,建立健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管理的长效机制。
六、措施和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建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完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建立责任落实和追究机制,确保整治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行业监管与纪检监察监督联动机制,采取专项检查和专案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问责力度,为解决各类突出违纪违法行为提供保障。对工作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进行表扬。省厅将定期汇总各地开展整治的情况,并予以通报。
(三)准确认定各类违法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设计管理的暂行规定》(鲁交建管〔2015〕15号)、《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交建管〔2015〕16号)等规定,准确认定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转包、违法分包、违规设计变更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
(四)依法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单位要坚持“零容忍、严执法”的原则,对认定有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及违规设计变更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列入“黑名单”,根据《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将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并给予限期不准参加招标投标、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单位要把监督检查、问题整治、完善制度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既要注重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又要注重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重点要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建立工程项目信息公开制度、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廉政“黑名单”制度、材料设备阳光采购制度等,加快推进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从业单位和人员市场行为。
(六)工作开展过程中,应依据有关法规,按相关要求认真开展检查工作,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确保检查工作廉洁、公正、透明。
附件:1. 山东省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专项市场检查情况表
2. 山东省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专项市场检查情况表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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