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颁布文号 : 鲁建执字〔2013〕6号 发布时间:2013-03-08 浏览次数:116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取得国家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需申报延续注册的,请抓紧将人员名单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于3月底前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取得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需申报延续注册的,请将近三年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名称、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等)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凡近三年无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经历人员不得申报延续注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审核合格人员汇总后于4月底前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三、自今年4月份起,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委托我省指定二级建造师有关培训机构对各市申报人员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并进行测试,测试合格人员在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告,准予延续注册。自7月1日开始办理延续注册工作。
四、取得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原则上再延续注册一个有效期,有效期至2016年2月27日,2016年2月28日废止。
附件:1.取得国家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需申报延续注册人员汇总表
2.取得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业绩审查表
3.取得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业绩审查合格人员汇总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