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交通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颁布文号 : 鲁交建管〔2012〕94号 发布时间:2012-12-05 浏览次数:480
关于加强交通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
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工作,严格建设市场准入管理,根据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有关要求,省厅决定进一步加强交通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绩核查组织、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核查组织
凡申报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并由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的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或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在其资质审查前均须开展业绩核查工作。
1. 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且主项为交通序列资质,如果所申请资质标准要求提供工程业绩资料,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并组织业绩核查。
2. 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建筑业企业申请交通、铁路、民航、信息产业、水利、消防、电力、煤炭、冶炼序列或其他序列三级(不含)以上资质,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并组织业绩核查;申请除上述所列以外资质,业绩核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进行。
3. 非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建筑业企业申请交通序列资质,省厅将其申请材料转送该企业注册地所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委托其组织业绩核查。
(二)核查范围
业绩按照地域原则可分为省内业绩和省外业绩,按照归属原则可分为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业绩核查范围为:
1. 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完成的省内代表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企业业绩);
2. 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的省内代表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个人业绩)。
(三)核查内容
1. 企业业绩:工程业绩基本情况、主要技术指标、主分包单位、开交(竣)工时间、中标时间、合同价款、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2. 个人业绩: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项目中担任职务、工作始末时间、主包单位、主要技术指标、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二、业绩核查方式
业绩核查分网上查询、实地核实、资料核验等方式进行。
(一)网上查询
企业或个人业绩为交通运输系统监督管理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交通项目),应由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在“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录入并可在省厅“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的“业绩查询”版块中查询。交通项目原则上应通过网上查询方式核查,由申报企业在线打印查询结果并提供相关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业绩证明文件(样式见附件1,2)、能够反应项目技术指标和工作始末时间、交(竣)工或质量鉴定证书等佐证材料原件、复印件。
(二)实地核实
企业或个人业绩为非交通运输系统监督管理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非交通项目)且工程项目所在地与企业注册所在地一致,业绩核查组织单位应组成核查组对工程业绩进行实地核查,具体办法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交建管〔2011〕117号)有关要求进行。
(三)资料核验
企业或个人业绩为非交通项目且工程项目所在地与企业注册所在地不一致,业绩核查组织单位可函请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核查,也可核验相关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业绩证明文件、能够反应项目技术指标和工作始末时间、交(竣)工或质量鉴定证书等佐证材料原件、复印件。
业绩核查组织单位应将业绩核查情况如实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附件3)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附件4)。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将上述汇总表(含电子版)连同资质申请材料(资质申请材料要求见鲁交建管〔2011〕117号文)一并报省厅审查。
三、业绩核查要求
(一)有关建筑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业绩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应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业企业的业绩核查结果,省厅将组织抽查。对不认真核查或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省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业绩核查中发现建筑业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和省厅《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鲁交建管〔2010〕37号)有关规定,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对其申请事项不予通过,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许可事项;对于存在伪造印鉴、印章、签字、票据、证书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申报业绩核查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及人员,认真落实责任。请于2012年12月12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负责业绩核查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附件5,含电子版)报省厅。
(五)企业申报的省外业绩的核查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进行;交通运输部委托在我省完成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代表工程业绩的核查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证明(样式)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证明(样式)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
5.交通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联系人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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