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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颁布文号 : 鲁交建管函【2017】4号 发布时间:2017-01-22 浏览次数:1873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公路建设市场
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1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13〕636号)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鲁交建管〔2010〕37号)有关要求,省厅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度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信用评价
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信用评价范围为参与投标或建设符合下列条件的2016年我省公路新(改、扩)建、养护(含危桥改造、安保、信息系统工程和其他
沿线设施等)、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公路项目)的企业。
(一)列入下列投资(补助投资)或调整计划的公路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
万元以上的):
1.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6年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二批)的通知》(交规划函〔2016〕487号)——国省道改造项目;
2.交通运输部《关于下发2016年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预安排项目清单的函》(交公便字〔2016〕136号)——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项目、危桥改造项目;
3.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第一批)的通知》(鲁交规划〔2015〕113号);
4.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第二批)的通知》(鲁交规划〔2016〕96号);
5.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第三批)的通知》(鲁交规划〔2016〕124号);
6.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投资调整计划的通知》(鲁交规划〔2016〕159号)。
(二)经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公路项目;经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公路项目。
(三)未列入上述(一)至(二)范围的公路项目的信用评价工作,由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齐鲁交通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和各经营性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
(四)项目建设单位可登录“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平台”,http://123.232.111.215:10081)点
击右上角“新版登录”页面查询已录入且应参与本年度评价项目。上述项目由系统自动筛选,如存在2016年1月1日前已交(竣)工且
非本年度评价项目,请项目建设单位在省级平台中及时进行在建转已完操作,否则均应纳入本年度信用评价。
二、评价依据
(一)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1号;
(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774号)
(三)交通运输部《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13〕636号);
(四)《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鲁交建管〔2010〕36号);
(五)《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鲁交建管〔2010〕37号);
(六)《关于调整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相关计算公式的通知》(鲁交建管〔2010〕68号)。
三、评价方式
信用评价工作通过省级平台和书面材料(通过省级平台打印)同步进行,书面材料需签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评价程序和时间
信用评价工作省级平台窗口开启时间为2017年1月20日,具体安排请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和时间设定进行,逾期将无法完成网上信息报送、
审核工作。
(一)建设(招标)单位填报拟评价项目信息。根据《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由建设(招标)
单位在省级平台录入拟评价项目相关信息(已录入或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招标的项目无需重复录入)。
(二)建设(招标)单位评价
1.投标行为评价。建设(招标)单位对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与项目投标企业的投标行为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
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已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投标行为评价的不再评价。
2.履约行为评价。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指定的管理机构对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项目参建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联合体有
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1)省厅公路局组织对其作为项目法人且列入评价范围的公路项目参建企业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2)省厅信息中心组织对其作为项目法人且列入评价范围的高速公路信息系统养护项目参建企业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3)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和其他经营性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对其作为项目法人的公路项目
参建企业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4)其他公路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对其建设(管理)项目参建企业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上述(1)~(3)参建企业履约行为评价评分提交省厅质监站审核,(4)参建企业履约行为评价评分提交项目所在地市级交通质监
机构审核。
建设(招标)单位对企业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务必于2月15日前完成。
(三)市级交通质监机构审核市级交通质监机构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的企业履约行为评价评分进行审核和追加评分。审核
工作务必于2月20日前完成。
(四)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市级交通质监机构提交的企业履约行为评价评分进行审核和追加评分,
并对企业在项目所在地交通建设市场中存在的其他行为追加评分。审核工作务必于2月28日前完成。
(五)省厅质监站审核。省厅质监站对所监督的公路项目参建企业履约行为评价评分进行审核和追加评分,对其他公路项目参建企业
履约行为评价评分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务必于3月10日前报省厅。
(六)省厅核定。省厅于3月30日前汇总完成企业综合评价结果,综合评价结果在“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后,将属于
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及时上报,属于本省发布范围的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五、评价要求
(一)按时完成评价工作。信用评价工作是规范从业企业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信用评价结果是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企业
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评价工作组织机构,落实岗位责任,做到组织健全,责任明确,在严格执行
工作程序的前提下按时保质完成评价工作。省厅把评价工作组织和开展情况作为年度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市场管理工作重要考核指标之一,
并适时对各地参评项目数、评价总体情况等予以通报。
(二)客观公正进行评价。各评价主体要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台帐,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认真落实告知
、签认、公示等制度,做到程序完备、依据充分、结果公正。为确保信用评价如实反映实际情况,避免人情评价,省厅将组织对信用
评价评分大于等于95分的企业进行抽查。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省通报。
(三)加强履约行为动态管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建立并完善企业履约行为台帐,充分利用省级平台的动态评价功能,实行履约
行为动态管理,履约行为检查和评分一般每季度开展1次,项目交(竣)工时应对企业总体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履约行为评价评分情况应
及时记入省级平台。省厅将采取专项督查等形式,对各地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六、联系方式(略)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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