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颁布文号 : 鲁交建管函〔2024〕27号 发布时间:2024-05-14 浏览次数:7054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8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提出要求并通知如下。
一、按照《通知》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公路养护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均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以下简称“部级系统模块”)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系统”)发布信息为准。
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省交通运输厅官网将转载本《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将《通知》要求传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养护作业从业企业,相关企业在部级系统模块和省级系统开展公路养护工程项目业绩补录,补录业绩为近10年内竣(交)工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补录工作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其他模块中录入的养护业绩,由相关企业按《通知》要求程序删除后,在部级系统模块中重新填报,并提交审核。已在省级系统录入的养护业绩,由企业检查项目类别和建设性质是否选择为养护类别,未正确选择的及时修改变更。
三、对2025年1月1日(含)后新竣(交)工的养护工程项目,实施业绩登记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后,及时将项目信息和关键人员信息录入省级系统,从业企业在项目竣(交)工程序履行完成后30日内,通过部级系统模块录入本项目基本信息以及关键人员信息,并确保信息一致。
四、各市交通运输局要进一步加强养护作业从业企业的监管和服务,积极推广养护作业单位电子证照使用,加大养护市场专业化和开放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854号)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