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颁布文号 : 鲁交建管函【2015】10号 发布时间:2015-05-14 浏览次数:1078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交通运输行业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
根据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201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15〕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交建管〔2011〕117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省厅决定组织开展2015年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组织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统一组织和监管,其中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由省厅组织,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资质核查单位)具体实施。
二、核查范围
按照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取得交通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且由资质核查单位归口管理的企业。
三、核查内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二)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情况;
(三)企业注册建造师、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情况;
(四)企业资产(包括净资产、建筑业企业税和工程结算收入等)和技术装备情况;
(五)企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情况,2014年度是否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四、核查材料
(一)山东省建筑业企业网络快报系统(以下简称网络快报系统)填报资料
1.2015年资质核查情况表;
2.2014年12月月报表(含补充表);
3.2014年统计年报表。
(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填报资料
1.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参见《通知》中有关要求,如已填报,无需重复);
2.使用信用信息系统“资质管理”功能,自动生成《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书面材料
1. 企业使用信用信息系统在线打印《申请表》,简单胶装;
2.资质核查单位使用信用信息系统在线打印《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3.其他相关材料(由资质核查单位自行要求,可参照《通知》中相关内容)。
五、核查结论
核查结论为“合格”与“不合格”。
(一)企业资质条件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且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核查结论定为合格;
(二)企业资质条件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或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注销(吊销),或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核查或自动放弃(未上报资质核查数据或书面材料视为自动放弃),核查结论定为不合格。
六、核查程序
资质核查采取企业申报、资质核查单位审查、省厅复核、省建管局审定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申报
除参见《通知》中有关要求外,企业应在线提交并打印《申请表》报资质核查单位。
(二)资质核查单位审查
除参见《通知》中有关要求外,资质核查单位应对照《申请表》审查企业在网络快报系统和信用信息系统中填报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使用网络快报系统资质核查功能进行网上审核确认,通过信用信息系统生成打印《汇总表》并书面签认。
(三)省厅复核
省厅重点复核企业注册建造师、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及有效期等情况,汇总各地市资质核查情况,提出核查意见,上传核查数据,向省建管局报送核查结果。核查期间,组织对部分地市的资质核查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抽查部分企业资质核查材料。
(四)省建管局审定
省建管局根据各市建筑业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的核查意见,组织实地抽查和审定核查结论,对资质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省建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七、核查时间安排
2015年5月18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企业5月18日至6月5日完善网络快报系统、信用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在线提交并打印《申请表》报资质核查单位。资质核查单位6月15日前完成网上审核确认、打印《汇总表》和书面签认,6月20日前将核查报告(正式文件)、《汇总表》、《申请表》、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意见等材料(含电子版)报省厅。6月30日前,省厅审核核查结论报省建管局。7月1日,网络快报系统资质核查功能将自动关闭,7月31日前省建管局完成核查结论的审定。
八、核查要求
(一)资质核查单位请认真核对以下材料,确保相关内容与网上数据一致: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对其有效性(含年检记录)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是否一致,数量是否达标;
2.资质证书副本,核对其全部内容,特别是主项和增项资质类别、级别;
3.注册建造师证书,核对注册建造师(临时注册建造师参与核查但不再作为资质标准达标指标)注册单位与核查企业是否一致,数量和专业是否达标(可查询注册建造师网上数据库);
4.中、高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核对其数量和专业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标准要求(可查询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网站);
5.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核对其有效期、类别、数量等是否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二)企业应通过网络快报系统及时上报网上统计、资质考核、资质变更等各项数据,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信用信息并生成打印相关报表。未记录在网络快报系统、建筑业企业资质查询系统和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企业,均视为无资质企业。
(三)资质核查单位应随时受理企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审查上传有关信息数据,对核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核查不合格企业说明理由、违法违规事实,作出明确核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督促企业及时、准确上报信息数据,避免因少报、漏报、缺报等影响核查结论认定。
九、核查后续工作
根据鲁建管行字〔2015〕4号通知要求,本次核查工作结束后,为确保《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顺利实施,同时理顺企业资质属地化管理渠道,企业在网络快报系统中的信息数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划转至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且本次核查合格企业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到工商所在地市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具体登记办法详询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提醒企业及时完成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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