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预变更注册要求 :
发布时间 : 2017-10-18 15:41:09 浏览次数:41
接省建设厅通知,对新设立(未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二级建造师可以先预变更注册。具体要求如下: 一、必须是未取得资质的新建筑业企业; 二、企业在未取得资质前,二级建造师变更由调出和调入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初审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跨市变更的,需由调出地县(市、区)和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初审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初审意见表》可作为企业申报资质时建造师资料的依据,放入资质申请资料中。 四、预变更注册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一、二级建造师变更申请表(一式四份,网上申报系统生成) 2、已注册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原件、复印件); 3、附件材料(一式二份): (1)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2)与原单位的解聘合同或其它离职证明; (3)新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明; (4)无在建工程及债权债务关系证明,该证明建造师本人签字原单位盖章确认; (5)主管部门出具的《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初审意见表》(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