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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

(仅在“信用交通·山东”网站公示的超限超载失信主体信用修复)

(检索出失信主体后,在处罚详情右上角点击“在线申请修复”进入修复流程)

修复说明: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 和《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有关要求行政相对人在提交修复申请前,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后,我们将按规定时间办结并反馈。

   当事人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出修复申请,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1)和《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2或3)。

  (二)受理申请。认定部门(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核查申请。认定部门(单位)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核查。

  (四)修复认定。认定部门(单位)根据核查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通知书》(附件4),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处理结果,同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并抄送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修复处理。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根据《信用修复通知书》处理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信用交通”和“信用中国”网站上该名单的公布信息,并将申请人的《信用修复承诺书》在“信用交通”网站进行公示。 《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应隐去个人隐私信息,公示时间与原认定公布的黑名单期限一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二)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

  (三)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四)依法依规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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