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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超限超载车辆集中治理活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4-06-23 00:00 浏览次数:
为保障公路完好和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超限超载车辆集中治理活动。现通告如下:

一、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遵章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超限超载运输。

二、坚决依法查处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对超限超载车辆实行计重累进加价收费,全面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三、全省境内禁止未经批准的超限超载车辆、“大吨小标”车辆和非法改装车辆通行。擅自上路行驶的,由公安和交通部门责令予以纠正,依法实施处罚。

四、凡不符合国家标准吨位和非法改装的车辆,公安和交通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和年度检验等手续。

五、“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11月30日前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换发车辆行驶证。

六、车辆改装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从事车辆改装业务。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按照国家关于查处无证照经营的规定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七、对装载不可解体货物、无法卸载且轴载质量不超过限定标准以及擅自行驶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行计重累进加价收费,加收5倍以下的通行费。

八、仓储、运输企业以及负责转运的港口、码头,不得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否则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自觉维护道路通行和治安秩序,对阻碍、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公安、交通部门的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本通告自2004年6月20日起施行。

山东省交通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工商局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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