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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载货车辆超限运输实施加收通行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4-09-29 00:00 浏览次数:
根据《山东省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和2004年4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l589-2004)规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决定对载货车辆超限运输实施加收通行费(鲁价费发[2004]186号),现通告如下:

一、对超限载货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和通过普通路桥收费站,除按原规定收取通行费外,另外加收超限运输通行费。具体标准为:超限50%(含50%)以下的车辆,按规定通行费标准的50%加收;对超限50%-100%(含100%)的车辆,按规定通行费标准的1.5倍加收;对超限100%-200%(含200%)的车辆,按规定通行费标准的3倍加收;对超限200%以上的车辆,按规定通行费标准的5倍加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l589-2004)的规定要求,各车辆类型的最大允许总质量最大限值为:

(一) 两轴车辆:17吨;

(二) 三轴车辆:27吨;

(三) 四轴车辆:37吨;

(四) 五轴车辆:43吨;

(五) 六轴及以上车辆:49吨。

超过上述最大允许总质量最大限值的运输车辆为超限运输车辆。

三、实施路段:京福、京沪、济青、潍莱、济馆、日东和济南绕城七条高速公路。

四、实施时间:对载货车辆超限运输实施加收通行费规定自2004年10月10日起执行,鲁价费发[2003]216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交通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监督电话:

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0531)5693220

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0531)569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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