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8-01-30 00:00 浏览次数: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交通运输管理规范化建设,保障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提升基层交通运输管理和服务水平,依照《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是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业务上受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业务管理机构的指导,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交通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条 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的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集约高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保障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经费。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建设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当地乡镇政府的指导与协调。

第七条  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应按照标准化、规范化、集约化、人本化管理的原则进行建设、管理。 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应当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职  能

    第八条 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职能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确定,应包括:

(一)负责宣传道路、水路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按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做好辖区内县道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

(三)协助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客、货运场站建设管理,及客、货运输行业监管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浮桥、渡口、游船等内河水运行业监管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辅助业务如维修、驾培等行业监管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协助上级运政、监察机构做好超限超载运输管理工作;

(八)负责辖区内农村物流管理工作;

(九)负责辖区内道路、水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咨询、初审、核查、统计等工作;

(十)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可在农产品进城运输、小件快递、分销商品捎带以及农资配送销售等方面与邮政开展合作,促进农村物流发展。

 

第三章  业务分工

第十条  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一般设综合服务大厅、办公室、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运输管理办公室等。

第十一条  综合服务大厅具体负责受理道路、水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咨询、初审、核查等工作;道路、水路运输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办公室具体负责考勤、财务、宣传、培训、廉政及信息化等工作,指导各业务部门建立统一的内业档案。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路政管理,建设及养护工程调查统计、实施方案拟定、计划提报建议、参与具体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运输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客、货运场站建设管理,道路、水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行业监管和统计工作,运输信息服务工作,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农村物流管理及与邮政合作等。

第四章  场所建设

第十五条  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名称一般为“××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管理所”,简称“××交管所”。

第十六条  新建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应按照职能设置、管理范围等因素确定建设规模。

第十七条  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应按照国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统一场所外观形象及标志标识。

第十八条  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应定期进行办公场所的维护和管理。

第五章  人员和装备

    第十九条  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坚持精兵简政、高效统一原则,严格控制人员数量,按照所承担职责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参加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五)熟悉基层交通运输管理业务,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人员在工作期间应按照国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着装,配带标志,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配备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并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和通信信息系统。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工作流程、考勤管理、财务管理、廉政制度、统计报表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监督公告栏,做到工作流程公开、服务承诺公开、廉政措施公开、主管单位和监督举报电话公开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职务、工作证号、照片公开。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不得单独上路检查执法。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事项以外,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 不按规定收费;

(二) 着执法制服进入娱乐场所消费;

(三) 违规使用执法车辆、示警装置。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考核制度,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各项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应将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中。在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规范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范由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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