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6442/2020-014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0-12-31 | 是否有效: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文号: |
《山东省内河通航水域认定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等有关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山东省内河通航水域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目的
为确定省管内河船舶适航水域,明确内河水上安全监管责任,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出台本《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背景
1986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各海事机构对本辖区通航水域进行认定,黑龙江、河北、浙江、四川、云南等省相继出台本省通航水域认定办法,并开展认定工作。2016年《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颁布实施,明确规定港航企业应在通航水域内合法经营。近年来,我省港航和海事管理部门多次征求各市有关部门意见,起草内河通航水域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尝试内河通航水域认定工作。2019年新一轮交通体制改革后,海事机构承担省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企业强烈要求对通航水域进行认定,切实维护通航水域内通航秩序,保障通航水域安全畅通。
二、起草依据
《山东省内河通航水域认定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项规定,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通航水域是指本省沿海水域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航道等级和保障通航安全等要求划定、可供船舶航行的内河水域。上述法规均规定,内河通航水域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认定。2019年机构改革后,地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成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鲁厅字〔2019〕51号)明确,省交通运输厅承担省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内河通航水域认定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备相应的法规依据。《办法》未涉及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内容。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条,主要规定了内河通航水域认定的基本原则、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一是明确了内河通航水域认定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等级优先,满足需求、评估纳入;动态调整、分批实施的基本原则。
二是规定了内河通航水域认定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等级航道;内河港口水域;渡口(含浮桥)水域;湖泊、水库水域。
三是规定了内河通航水域认定工作按照勘测初评、认定上报、汇总公布和动态调整等程序进行。
四、《办法》执行范围和有效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陆九市省管水域。内陆九市省管水域包括济南、淄博、枣庄、济宁、泰安、临沂、德州、聊城、菏泽等九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域。青岛、东营、烟台、潍坊、威海、日照和滨州行政区域内的通航水域由交通运输部直属的山东海事局负责认定工作。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2月1日至2025年12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jtt.shandong.gov.cn/art/2020/12/31/art_100537_10261735.html?xxgkhid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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