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6442/2022-001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安全生产 |
成文日期: | 2022-02-24 | 是否有效: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 文号: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即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与2017版相比,新版《条例》在条款数目上有较大的增加,如新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调整了安全总监的设置标准以及应当重点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等32条新条款。
《条例》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
《条例》突出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其具体履职的职责;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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