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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颁布文号 : 鲁交建管函〔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1-25 浏览次数:3960

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进一步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存量信用信息核查

   2024年1月至6月份,各项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自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系统”)、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系统”)录入的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和业绩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各企业务必将注册地与营业执照注册地保持一致。各项目建设单位着重自查部系统、省系统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认真对照合同检查部系统和省系统录入的业绩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填报的信息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请及时修改补充;填报的信息不准确、虚假的,请提交修改或删除申请、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由省厅审核确认。

2024年7月至12月份,各市交通运输局对部系统、省系统中发布的涉及本行政区域从业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核查。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由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局组织核查,其中,跨设区的市的公路工程项目信息由省厅工程中心负责核查,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局组织核查。核查发现从业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或已注销的,于每月10日前报省厅建设管理处统一处理,核查情况总体报告请于2024年12月10日前报省厅建设管理处。

二、组织存量业绩信息补录

各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建和已竣(交)工的存量信息(指已录入省系统,未录入部系统的业绩信息)补录工作,逾期不再受理。

三、实施增量业绩登记管理

对新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在设计和施工(含分包,下同)合同签订后 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基础信息、设计和施工合同段信息、分包信息录入省系统和部系统,将人员信息录入省系统;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录入项目基础信息后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设计负责人和分项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主要从业人员录入部系统,并依次提交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审核。对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上述录入程序,在 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已录入省系统、部系统的项目基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变更发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按原录入程序报相应审核单位审核。

四、深入推进业绩信息使用

2025年1月1日起,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养护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均以省系统、部系统中发布信息为准。存量业绩信息补录期内,对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养护企业资质所用业绩的核查工作按原方式继续执行。

 

联系方式:0531-51762139(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0531-51762141(设计企业、施工企业)

邮箱:jtjssc@shandong.cn

 

 

附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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