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须 知
根据七部委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二、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对投诉问题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山东省交通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