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6442/2019-003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价格与收费 |
成文日期: | 2019-12-26 | 是否有效: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文号: |
各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普通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 489—2019)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办公路〔2019〕65号)规定要求,现将普通公路、桥梁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车型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
具体详见附件。
二、货车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
(一)计重收费车辆总质量限值标准
1、2轴车辆总质量限值为18吨;
2、3轴车辆总质量限值为27吨;
3、4轴车辆总质量限值为36吨;
4、5轴车辆总质量限值为43吨;
5、6轴及6轴以上车辆总质量限值为49吨。
(二)不超限车辆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
基本费率为1.5元/吨车次。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10吨(含10吨)的质量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至49吨(含49吨)的质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0.6元/吨车次计收;收费金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费。
(三)超限车辆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
超限车辆行驶收费公路,不超限质量部分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对超限30%(含30%)以内的车辆,超限质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倍线性递增至3倍计收通行费;对超限30%—100%(含100%)的车辆,超限质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通行费;对超限100%以上的车辆,超限质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通行费。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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