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6442/2020-0113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地方性法规 |
| 成文日期: | 2020-12-02 | 是否有效: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 文号: |
我省修改《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据此作出第四次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八个方面:
一是为避免重复,并与201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关于“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的规定进行衔接,在第八条第一款增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鉴于《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二十条第三款对在高速公路上、城区内的车站以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行为已作出新的明确规定,为了充分发挥道路客运“门到门”“点到点”优势,满足旅客便捷乘车需求,删去第十七条第四项(在高速公路上、城区内的车站以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
三是鉴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6号)对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从事道路普通货运经营的许可条件和程序也有新的明确规定,删去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
四是根据上位法修订情况,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改为备案,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五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要求,将道路运输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的层面。
六是根据上位法修订情况和实行“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对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的普通货运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不再核发车辆营运证,对使用这些车辆从事道路普通货运、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不再予以暂扣。
七是由于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道路运输汽车客票已调整为由税务部门监制,道路运输单证的管理权限也随许可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道路货物运单、结算凭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件、标识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印制、发放和管理。”
八是鉴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对《条例》规定的部分违法行为已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例不再重复规定。
此外,根据机构改革、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情况,对《条例》中有关部门的名称进行了统一规范,并对相关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 分享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