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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对省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0220508号
建议的答复
省卫生健康委:
马东宁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交通运输工作的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马东宁代表在建议中提出,将《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修改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减免费优待,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2020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40号)。《通知》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及省外来鲁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分国籍、不分地域,凭居民身份证、老年人电子优待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中任何一种有效证件,可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通知》印发后,省交通运输厅高度重视,立即根据通知要求,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多项措施,指导各市迅速行动,抓实抓细抓落地,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全省16市分别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本市实施实施办法或落实意见,落实情况良好,均按照政策要求对60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优待政策。
山东省财政厅联合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下达2021年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省级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鲁财社指[2021]19号),下达了全省各市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省级补助资金预算指标,专项用于落实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优待政策。
城市公共交通事权在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已实行成本规制管理办法的城市,鼓励城市人民政府在省政府的优待政策基础上,积极研究推行更加完善的老年人优待政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政策实施后的落实和相关人群的服务保障。我厅曾多次就老年优待政策落实、省级财政补贴、便利老年人乘车等问题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建议。下一步,将积极配合省卫生健康委,持续做好老年人优待政策的落实工作,加强城市公共交通领域适老化改造,推动老年人优待政策的优化。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