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6442/2023-006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3-09-08 | 是否有效: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3-09-08 | 文号: |
《关于部分修改并继续执行〈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原《办法》起草及修订情况
2021年,省交通运输厅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了《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于2021年7月14日以鲁交发〔2021〕2号文公布,文件有效期为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2023年5月,省交通运输厅对《山东省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开展了实施后评估工作,经评估,决定对《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后继续执行并重新设定有效期。
二、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将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联合体有投标失信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照同一标准进行评价。”修改为“联合体在投标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照同一标准进行评价。”
2.将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照同一标准进行评价。”修改为“联合体成员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联合体牵头方对施工工作负总责的原则,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直接责任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联合体牵头方存在失信行为的,仅对联合体牵头方予以扣分。不能区分责任方的,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照相应标准扣分。”
三、征求意见情况及适用期限
《办法》通过多方征求修订意见,收到相关单位提出的修订意见共计3条,经认真研究采纳1条,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向有关方面进行了反馈。委托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在充分吸收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后评估报告,结合具体建议形成《办法》修订稿。《办法》已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公平竞争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为保障适用时效方面的连贯性,经研究,新修订的《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登记号为SDPR-2023-017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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