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46442/2023-006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3-09-08 是否有效: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09-08 文号:

《关于部分修改并继续执行〈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08 11:04 侯飞- 浏览次数:

《关于部分修改并继续执行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原《办法》起草及修订情况

2021年,省交通运输厅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了《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21年7月14日以鲁交发〔2021〕2号文公布文件有效期为202191日至2023年831日。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2023年5月,省交通运输厅对《山东省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开展了实施后评估工作,经评估,决定对《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后继续执行并重新设定有效期。

二、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将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联合体有投标失信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照同一标准进行评价。”修改为“联合体在投标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照同一标准进行评价。”

2.将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照同一标准进行评价。”修改为“联合体成员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联合体牵头方对施工工作负总责的原则,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直接责任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联合体牵头方存在失信行为的,仅对联合体牵头方予以扣分。不能区分责任方的,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照相应标准扣分。”

三、征求意见情况及适用期限

办法》通过多方征求修订意见,收到相关单位提出的修订意见共计3条,经认真研究采纳1条,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向有关方面进行了反馈。委托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在充分吸收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后评估报告,结合具体建议形成《办法》修订稿。《办法》已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公平竞争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为保障适用时效方面的连贯性,经研究,新修订的《办法》自2023年9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31,登记号为SDPR-2023-0170003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部分修改并继续执行《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建设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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