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46442/2024-000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4-01-07 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1-10 文号:

《山东省小清河交通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10 09:17 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 浏览次数:

《山东省小清河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2023年以来,小清河复航工程陆续完工,并顺利实现全线通航。为了加强小清河交通管理,保障小清河航道畅通和航运安全,维护通航秩序,促进小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制定一部专门的省政府规章,十分必要。

(一)现行法律、法规不能完全满足小清河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均对内河交通管理作了规定,但小清河复航工程和通航管理具有特殊性,在管理体制、河海直达、安全监管等方面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明确和补充。

(二)开展地方立法是破解小清河交通管理难题的重要举措。一是规范小清河航运特许经营活动的需要。小清河复航工程是全国交通运输领域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首个PPP项目,项目合作期30年。为防止市场垄断,促进公平竞争,有必要在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的基础上,以立法的形式规范航道运营管理者的特许经营活动。二是保障小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小清河断航的重要原因是小清河本身的水资源不足,导致内河水浅、航道不畅。实现小清河水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确保小清河航运有稳定的水资源补充,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三是构建新型内河交通监管体制机制的需要。小清河沿线五市的海事管理机构分别隶属于国家海事局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强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增强监管合力,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符合小清河实际的交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开展小清河交通管理地方立法,有利于应用并推广全省内河交通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近年来,我省内河特别是京杭运河交通管理成效明显,在实践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为更好地支撑和保障交通强国山东示范区建设,有必要将这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应用到小清河交通管理实践中,并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对于推动小清河交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全省内河交通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同时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等规章的规定。

三、《办法》制定的经过

《办法》是省政府2023年度立法计划的一类项目。为加快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共同组成起草小组,扎实开展工作。在组织开展立法前评估和调研论证并学习借鉴其他省(区、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于2022年下半年形成了《办法(草案初稿)》,此后初步征求了部分省直部门的意见。2023年3月,省司法厅提前介入,条文逐条论证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省交通运输厅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省有关部门、山东海事局、小清河沿线五市交通运输局和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征求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征求了山东海洋集团、中铁建投山东小清河开发有限公司和省港航协会等企业、行业协会的意见。在起草过程中,省交通运输厅结合小清河复航工程和立法中的疑难问题,多次深入沿线五市开展调研。在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省交通运输厅与山东海事局对一些关键条文进行反复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办法(草案会签稿)》。省交通运输厅将《办法(草案会签稿)》10个省直部门和山东海事局会签;省司法厅通过山东省司法行政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了小清河沿线五市人民政府的意见。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送审稿)》,并按程序送省司法厅审查。省司法厅在对各方面意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组织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于20231228日经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八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船舶污染防治、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通航保障等内容。 

(一)完善了小清河交通管理体制。由于历史原因,小清河沿线海事管理分属不同的机构,既有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也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为实现海事监管和执法的协调统一,《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小清河海事协同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指导并监督小清河通航水域的通航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的小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二)健全了水上交通基础设施保障制度。小清河复航工程采用PPP模式,为规范小清河水上交通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在全面履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办法》规定小清河航道运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航道、锚地、紧急停靠区等水上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保护和运营工作,保障设施完好,确保航道和相关设施符合设计标准。

(三)突出了航运绿色低碳发展理念。2023年6月,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等十二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明确了小清河复航市场培育期若干支持政策为更好地助力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交通强国山东示范区建设,办法》鼓励水路运输企业发展集装箱和新能源、清洁能源运输。同时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水路运输企业对煤炭、铝矾土等污染较大的货物采用集装箱等封闭式运输方式,发展小清河绿色低碳运输。为落实《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等相关规定,总结并推广京杭运河船舶污染防治的成功经验,办法》要求建立小清河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转运和处置的联合监管制度。

(四)建立促进河海联运发展制度。为着力打造河海联运示范样板,加快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办法》鼓励、支持开辟小清河河海直达航线,从事河海直达定线运输。同时要求,小清河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疏港公路、铁路的规划和建设,推进水路运输与公路、铁路等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

(五)明确了小清河航运用水保障。为保障小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办法》明确了小清河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要求建立汛期通航管理、信息通报与发布、以及船闸、节制闸协同管理等工作机制。同时规定,小清河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省现代水网建设规划,统筹流域水资源调配与管理,建立小清河航运用水长效保障机制,保证航运用水需求。


山东省小清河交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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