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6442/2024-0055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4-10-09 | 是否有效: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4-10-09 | 文号: | 鲁交发〔2024〕9号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鲁交发〔2024〕9号
各市(不含青岛)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工作的补充通知》(交办运〔2024〕49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准确把握补贴标准。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平均补贴为8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为4.2万元,每辆车补贴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新购动力电池价格的50%。鼓励有条件的市统筹利用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支持公交企业开展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工作,作为市县自主安排资金,不纳入中央及省确定的补贴标准范围。
二、准确把握补贴流程。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报补贴资金申请时(含市县自主安排部分),应同步将资金安排建议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各市如有使用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支持情形的,请各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于每月8日前将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金额及支持方式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准确把握补贴支持车辆类型。各市在优先报废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基础上,可结合资金使用和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需求,报废其他燃料类型城市公交车;新购置的城市公交应为新能源汽车。报废和新购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均为“公交客运”。
四、严格资料审核把关。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切实落实申报材料审核牵头责任,严格把关申请人条件,会同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开展审查核实,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新购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发票及收付款凭证等材料,申请人名称应与报废(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车辆除外)、新购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对于报废融资租赁老旧公交车的,应要求申请人一并提供融资租赁合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9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工作的补充通知
通哥说新政《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工作的补充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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