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6442/2024-003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4-06-07 | 是否有效: | |
发布日期: | 2024-06-10 | 文号: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2024年6月7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修订后的《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该《基准》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交通运输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2010年我厅制定了《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2014年、2019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情况,对该标准进行了两次补充、修订和完善。现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效规范了全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法律法规的修改、国务院省政府的新要求以及执法实践的需要,现行裁量基准已不能完全满足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
(一)法律法规的修订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对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部署对裁量基准提出了新要求。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改,明确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 号),首次对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2023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进一步细化措施;2024年1月修订的《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357号修正)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相应作了修改。同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要求实施罚款要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当轻则轻、该重则重。
(二)行业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亟需裁量基准作相应的调整。2020年以来,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40余部交通运输法规和规章作出修改,省级层面《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颁布,《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修改,《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等3部省政府规章废止,我省现行裁量基准的依据已发生较大变化,已不适应实施现行交通运输法规规章需要。
(三)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以及执法实践对裁量基准提出更高要求。在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企业、群众迫切期望构建宽严相济、公平合理的行政执法环境。此外,综合执法改革、交通运输新业态的迅猛发展和新技术的普及应用也对行政执法工作产生了深刻影响,基层执法经验也需通过裁量基准固化下来,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 号)。
3.《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司法厅《新修订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工作指引》等规章、政策文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7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13部行政法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41部部门规章;《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7部省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等2部省政府规章。
另外,裁量基准起草过程中,在阶次划分、适用条件细化等方面还适当参考了有关部委及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经验。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基准》对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七个执法门类的580项行政处罚事项,以列表形式逐一明确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以促进执法办案的规范统一。其中,公路路政70项、道路运政226项、水路运政37项、港口行政80项、航道行政30项、地方海事行政27项、工程质量监督110项。
(二)修订原则
1.应修尽修,全面覆盖。对照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目录清单,全面梳理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此次修订共新增221项,删除88项。目录清单中的其余地方海事违法行为,直接适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内河地方海事裁量基准;目录清单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直接适用省应急管理部门公布的裁量基准,确保处罚标准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2.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统筹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程度等裁量因素,确保过罚相当。对轻微违法行为以及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依法明确不予、免予处罚情形,在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和司法厅公布的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基础上,新增24个事项的不罚情形。
3.明确标准,压缩裁量。严格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设定处罚标准,确保基准的合法性。按照要求,将现行裁量基准中的定额裁量调整为区间幅度裁量,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较大幅度划分为若干档次的较小幅度,进一步压缩自由裁量权。
4.量化指标,提高效率。充分考虑执法实践中遇到的难以判定、难以取证的问题以及执法效率和成本,尽可能准确量化违法情节与后果,提高《基准》的可操作性。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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