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6442/2024-003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4-06-29 | 是否有效: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4-07-02 | 文号: | 鲁交发〔2024〕5号 |
SDPR-2024-0170002
鲁交发〔2024〕5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等规定,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6月29日
山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设计变更、索赔、材料价格调整)、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四条 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厉行节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从业单位自律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造价全过程控制、监督及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等制度,确保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承担公路工程造价工作的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的方针、政策、法规,为拟订全省公路工程造价工作的制度办法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二)承担省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测定和编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承担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审查的事务性工作;
(四)承担省重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事务性工作;
(五)掌握公路工程造价动态情况,定期发布公路工程造价信息;
(六)参与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承担公路工程造价工作的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承担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的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审查、造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汇总、报送等工作;
(四)协助开展公路工程补充定额编制等工作;
(五)参与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 造价依据
第八条 公路工程造价执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全国统一造价依据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补充性造价依据。
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公路工程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指南、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主要包括各阶段造价文件的编制办法、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机械台班定额、计量计价规范等。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和本地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定额、指标中缺项的,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施工工艺,及时组织测定、编制和修订补充性定额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
第十条 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包含的专业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可以执行相应行业的造价依据。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定期调查采集、分析和发布公路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主要材料价格信息供有关单位编制公路工程造价文件时参考使用。
第十二条 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全国统一公路工程造价依据和本省补充性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第三章 造价确定与控制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绿色环保、智慧建设等目标,结合地形、地貌以及与水利工程、铁路交叉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
(三)组织咨询、设计等单位开展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前后阶段造价对比分析工作,编写分析报告,与设计文件同时报送审查(审批)单位;
(四)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制定造价管理规章制度,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定期对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内部检查,对工程投资执行情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进行对比分析,采取预控措施,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
(五)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和质量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环境保护和运营养护需要,倡导标准化设计和降本增效。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涉及敏感点的方案优化工作,结合全寿命周期费用,加强技术经济比选,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合理计算工程造价。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管理导则》《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做好前后阶段的同口径造价对比,进行工程造价指标及造价变化原因对比分析,确保造价文件完整、准确地反映设计内容,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及重(较)大设计变更等的预控。
公路工程项目由两个及以上设计单位共同承担勘察设计的,应当由勘察设计牵头单位统一协调,确定造价文件编制原则和依据、材料及设备价格、取费标准等,完成设计成果整理或者设计文件(含造价)汇编,参编单位对各自编制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真实、准确地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
第十七条 通过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且拟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执业要求、执业范围和继续教育等按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基础资料合理采用估算指标。
第十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合理、客观、真实地反映工程投资。
初步设计概算或者一阶段设计施工图预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不得超过经批(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的110%。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阶段,依法实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量支付规则、价差调整方式、新增项目单价确定原则和方法等计量计价事项。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造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等情况,确定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编制的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文件应当包含详细的编制说明。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和应当承担的风险编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和要求,如实提供报价基础资料。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报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对设计变更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虚报工程量,不得随意变更工程单价。
发生设计变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并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确认,合理确定变更费用。其中,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交通运输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均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决算。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结算办理时限,并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提出结算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由于价格上涨、定额调整、征地拆迁、贷款利率调整等不可抗力造成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等因素需要调整设计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进行审查。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造成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一阶段设计施工图预算的,不予调整设计概算或者一阶段设计施工图预算。
由于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方案变更等因素造成设计概算或者一阶段设计施工图预算调整,实际投资调增幅度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应当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核准部门调整投资估算后,再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调整设计概算或者一阶段设计施工图预算;实际投资调增幅度不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直接审查调整设计概算或者一阶段设计施工图预算。
调整概算文件应当由原初步设计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第二十五条 公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程决算、竣工决算报告及造价执行情况报告。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认定,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调整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调整。
造价执行情况报告应当总体反映工程建设全过程主要阶段的造价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的工程概况、投融资方式、建设管理模式、概算执行情况、造价管控目标、措施、成效及体会,以及上级单位对本项目造价管理或者投资控制方面的考核评价情况等,并纳入建设单位的项目执行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并配合造价监督工作,按照要求提供项目造价监督的文件和资料,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
第二十七条 造价监督分为前期阶段造价监督和实施阶段造价监督。
前期阶段造价监督采取造价文件审查的方式,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至施工图批复完成期间对工程造价进行监督;实施阶段造价监督采取项目自查和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在项目招投标开始至竣工验收期间对工程造价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建立的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化标准体系,逐步构建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并实现各级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省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一)项目立项阶段编制的投资估算文件、设计阶段编制的概算(修正概算)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在主管部门批(核)准或者认定之日起30日内报送;
(二)按照管理权限需报批的变更费用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在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30日内报送;
(三)项目招标确定的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送;
(四)项目竣(交)工阶段确定的工程结算文件和工程决算文件,在批准或者认定之日起30日内报送。
对于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的材料,建设单位注明详细获取来源后可以不再提供。
第二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纳入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路养护工程可以根据作业类别和规模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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