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46442/2025-0055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5-12-29 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 2025-12-13 文号:

政策解读丨《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13 17:01 安全监督处- 浏览次数:



《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安全生产,2020年,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出台了《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鲁交发〔2020〕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件”),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11号文件实施以来,近6.2万家交通运输在营企业(含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完成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确定,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作出安全生产信用记录2.5万余条,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化平台产生有效信用数据1300万余条,为行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精准靶向监管奠定了坚实基础,在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提升行业整体安全治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被山东省政府办公厅确定为“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两次被山东省大数据局确定为“大数据应用典型案例”;被交通运输部评选为2024年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典型案例,“重点关注名单做法”被交通运输部在微信公众号上推广。

为维护法制统一,同时鉴于11号文件的有效期即将届满,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省交通运输厅11号文件实施后的成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结合我省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际情况,需要修订并重新公布《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等。

三、起草过程

2025年下半年,省交通运输厅对11号文件开展实施后评估,期间,通过厅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各市行业主管部门、厅相关处室单位和有关省属企业意见。10月,邀请部分市、县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省属企业、市属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代表,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对11号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11月,完成11号文件实施后评估,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后形成《办法(审议稿)》。12月上旬,《办法(审议稿)》原则通过厅长办公会审议,根据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四十四条,对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遵循、工作原则、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工作职责、信用等级划分、评价方式和流程、信用修复和信息公布、信用奖惩等事项进行了明确。与11号文件相比,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1.删除部分失效及出台时间较长依据文件,新增《办法》实施后出台的相关文件依据。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2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纳入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价范围,但未按照要求在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注册、填报信息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C级管理。”

2.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1)删去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以及附件中有关从业人员的内容。2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经审查发现注册信息填报不全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告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填报”。(3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省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部分行业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动态调整、信用修复等工作,优化流程、简化程序。”

3.按照省政府2025年出台的《山东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将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中的“第三方评价服务机构”修改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

4.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安全生产信用评价采取信用自评、审查、现场评价等方式进行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和相关专家参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评价不得收费。

5.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新要求,对附件部分激励、惩戒措施相关表述进行修改或删除。1将附件“激励措施”的第3项修改为:“在项目招标投标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通过资格审查,优先考虑为中标候选人,并可以减少一定比例(不低于30%)的投标保证金。(安全生产信用AA、A级企业适用)”;2将附件“激励措施”的第8项修改为:“在行业文明建设、评先评优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安全生产信用AA、A级企业适用)”。3将附件“惩戒措施”的第3项修改为:“在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时审慎对待。(安全生产信用B、C、D级和行业失信企业适用。其中,对B级企业参与设区的市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批的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应当严格审查条件,慎重对待;对C、D级和行业失信企业参与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批的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应当严格审查条件,慎重对待)4将附件“惩戒措施”的第11项修改为:“作为选择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审慎性参考。(安全生产信用B、C、D级和行业失信企业适用)”;5将附件“惩戒措施”的第13项修改为:“作为行业文明建设、评先评优等方面的限制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B、C、D级和行业失信企业适用。其中,对B级企业应当严格审查条件,慎重对待,对C、D级和行业失信企业不得参与或者不予推荐)”;6删去附件“惩戒措施”中的“对发生安全生产信用严重失信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可参照上述要求直接予以惩戒”。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编辑:安全监督处
信息来源:安全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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