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6442/2025-005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5-12-18 | 是否有效: | |
| 发布日期: | 2025-12-18 | 文号: |
一、修改背景
为切实做好我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管,明确、细化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于2015年出台《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9年10月进行了局部修订,2021年2月《办法》以鲁交建管〔2021〕1号文件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总的来看,《办法》的发布实施使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有章可循,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总体较清晰合理,对规范我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活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2025年,依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1〕48号)规定,我厅在充分分析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水运工程最新政策要求,结合我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实际情况,需要对《办法》进行局部修改并继续执行。
二、修改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等。
三、修改过程
2025年上半年,我厅组织对《办法》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形成后评估报告。7月份,通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办法》的修改意见,同时征求行业内相关单位的意见。最终在充分吸收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和后评估报告结论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局部修改。11月份,《办法》(修改稿)原则通过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根据会议意见进行完善后,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二十九条,内容包括总则、交工质量鉴定、竣工质量核定、附则及附件、附表。第一章总则界定了《办法》适用范围、质量鉴定工作内容、机构、依据、原则等。第二章主要明确交工质量鉴定条件、程序、提交材料、工作组织、工作内容、合格与不合格条件等。第三章规定竣工质量鉴定条件、程序、提交材料、工作内容、合格条件等。第四章主要对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责任、实施时间进行了明确。附件、附表为质量鉴定申请书及质量鉴定工作用表。
五、主要修改内容
与现有《办法》相比,修改后的《办法》在适用范围、质量鉴定工作内容、交竣工质量鉴定程序和合格条件等主要方面未作改动,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按照管理要求,将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组织实施”修改为“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2.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将第十一条第三项“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价工程资料质量”修改为“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规定,港口码头工程目前不再进行试运行,但航道工程仍保留试运行环节。因此,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附件3中的“试运行期”均修订为“交工验收后或者试运行期内”。将第二十一条第四项“项目试运行报告”修订为“航道工程项目试运行报告”,将附件3中的“工程试运行情况良好”修订为“工程试运行情况良好(仅限航道工程)”,“项目试运行报告”修改为“项目试运行报告(仅限航道工程)”。
4.根据《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有关规定,第十四条“起重、装卸、输送设备、电气控制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前”修订为“起重、装卸、管道、输送、电气、控制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前”。
5.根据征求意见以及《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有关规定,将附表3-1“港口道路堆场工程实体检测项目评价表”中部分抽查项目的“抽查方法和频率”进行了修改。
6.其他修改内容
原《办法》中直立式防波堤、护岸等工程缺少质量鉴定工作用表,本次修改予以补充完善,具体如下:
(1)“附表1-1 重力式码头工程实体检测项目评价表”增加“备注:3.直立式防波堤及护岸工程参照本表执行”。
(2)“附表1-2 重力式码头观感质量评价表”增加“注:直立式防波堤及护岸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见《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表5.2.0.2”。
(3)“附表1-3 重力式码头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增加“注:直立式防波堤及护岸工程参照本表执行”。
(4)附表2-1、附表2-2、附表2-3等高桩码头工程质量鉴定用表增加“备注:高桩式引桥工程参照本表执行”。
(5) 附表4-3“斜坡式防波堤及护岸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中增加“土工检验报告”相关检查内容。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部分修改并继续执行《山东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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