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6442/2025-0057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5-12-31 | 是否有效: | |
| 发布日期: | 2025-12-31 | 文号: |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1月11日,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交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交发〔2020〕12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标准条件》自实施以来,已成为全省交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的核心依据。文件的施行,有效规范和统一了全省交通工程领域的职称评价尺度,解决了以往评价标准不统一、侧重不明确的问题。近五年的实践表明,《标准条件》有力支撑了我省交通工程技术人才队伍的梯队建设和结构优化,为选拔、评价和激励优秀工程技术人才提供了制度保障。《标准条件》的实施基本实现了预期制定目的,使交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为维护法制统一,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2025年下半年,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对《标准条件》开展实施后评估。通过多种方式征求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和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的意见,并通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对《标准条件》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经评估,决定对《标准条件》有效期进行延续。
二、延续原因
(一)现行标准贴合行业发展实际。《标准条件》紧密结合我省交通工程建设、养护、运营、管理、科研等领域技术发展现状与人才成长规律,所设定的评价标准条件、专业分类和业绩成果要求,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认可,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
(二)政策稳定性与连续性的需要。职称评价标准涉及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有利于人才队伍的长期规划和专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在当前阶段延续现行标准,可以避免因政策频繁变动给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带来的不确定性,有利于保障评审工作的平稳有序衔接。
(三)与国家及省最新政策精神相符。现行《标准条件》在制定时已充分贯彻了国家及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经对照,其核心原则、评价导向仍符合当前国家及我省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最新政策精神和要求。
(四)尚未发现亟待修订的重大问题。通过对近年来职称评审工作的总结以及相关反馈意见的收集,尚未发现《标准条件》在基本框架、核心条件、分类评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或与行业发展明显不适应的情况。个别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可通过每年度报送职称材料通知或发布职称申报明白纸等方式予以解决。
三、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
(四)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0号)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74号)
(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八)中共山东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发〔2016〕22号)
(九)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
(十)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128号)
(十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23〕11号)
(十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
(十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255号)
(十四)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
(十五)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
(十六)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
四、主要内容
《标准条件》共分为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包括总则、基本条件、评审条件、破格评审、评审前业务评价和附则等内容。
(一)总则。提出《标准条件》制定的政策依据,交通工程技术职称基本分类、参评范围,明确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基本条件。规范了思想政治、继续教育、职业资格对应等基本条件。
(三)评审条件。明确申报交通工程技术人才各级职称需要具备的学历资历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
(四)破格评审。提出破格申报交通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的基本条件,并分别明确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和副高级职称人员需要具备的能力业绩条件。
(五)评审前业务评价。提出对高级职称申报、破格申报、援派期间申报等评审前业务评价方式。
(六)附则。对《标准条件》中包含的资历年限计算、词语的特定含义等进行解释,明确《标准条件》的解释主体和施行的起止时间。
五、主要特点
(一)坚持德才兼备。加强对人才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的考核,把年度考核结果是否合格作为评审的先决条件,杜绝在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尚在处分期或影响期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
(二)明确参评范围。对交通工程专业尽可能完整的进行了概括。支持交通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评交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对不得申报参加交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人员情况予以明确。
(三)坚持科学评价。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不再将论文、论著等学术成果作为限制性条件。完善学历资历条件,取消了对所学专业的限制。对技工院校毕业以及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工程技术人才参评做出了单独说明。取消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计算机要求。
(四)突出技术性、实践性。更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增加工作业绩成果条件,将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专业性、体系性文件作为业绩成果。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
(五)创新职称评价方式。在交通工程高级职称评审中探索考评结合制度,晋升高级职称实现全员业务测评,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重要参考依据。
| 分享到: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