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46442/2025-0016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成文日期: 2025-04-21 是否有效: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4-24 文号: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24 15:17 王相凤- 浏览次数: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涉企行政

检查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鲁交法〔2025〕6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厅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相关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省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4月21日


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

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精神,落实部省规范涉企执法有关要求,推动全省涉企检查“一张网”落实落地,全面规范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事项

(一)清理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依法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组织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调整,对有关联性的检查事项加强整合。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行政检查事项,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既要规范检查,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又要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等全面履职尽责,避免履职不到位风险。

(二)推行涉企行政检查“一张表单”制度。梳理包含检查对象、检查项、检查内容等要素的“检查表单”,涵盖本领域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实现“依单检查、规范检查”。根据司法厅等部门要求,按难易程度探索对跨部门、跨领域检查表单进行整合,对简单事项实行“一表通查”。

二、全面推广应用全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

(三)规范非行政检查入企行为。减少非行政检查入企,加强非行政检查入企行为留痕,对因督查、督察、督导、调查、排查、巡查、巡检、抽查、核查、技术性检查、辅助性检查等开展的需要企业配合调查、核实的非行政检查活动,要依托“山东通”严格执行扫码入企,实时留痕。

(四)日常执法巡查不纳入“一张网”管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公路执法检查、道路运输路面执法检查、航道执法检查、水路运输水面执法检查和省管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执法检查等无特定检查对象的执法巡查,不纳入“一张网”管理。

(五)严格落实行政检查事前备案制度。入企检查前,提前3天通过“全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提报检查计划,进行线上备案,方可入企检查。强化联合检查,根据平台自动合并匹配形成的计划,统一统筹时间开展检查,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检查。

(六)严格执行“扫码入企”。根据平台入企扫码信息与检查计划备案记录比对情况,经确认后开展检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因立案后的调查核实、投诉举报处理、上级交办、发生事故等紧急情况需要入企的,说明情况并走紧急通道,通过平台全程记录。

(七)实施检查信息“云录入”。执法人员检查前登录涉企行政检查平台“山东通”端,实时上传检查信息,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对需转行政处罚的,及时告知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与行政执法和监督一体化等平台对接,实现涉企检查和处罚办案的有效衔接。

三、创新涉企行政检查办法

(八)推行红黄绿分级分类检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对辖区内监管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红黄绿三个等级建立台账。标准为:

1.按照上年企业被处罚情况划分

红色等级:上年度被处罚达10次及以上的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黄色等级:上年度被处罚3-9次的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绿色等级:上年度被处罚2次及以下和没有被处罚的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抽查,年度抽查企业比例5%左右。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将上年度处罚企业的情况及时推送共享至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1月份梳理汇总企业上年度违法次数,动态调整企业红黄绿分类。

2.按照信用等级划分

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等,对纳入信用管理的重点领域企业,按照信用评定结果分别确定红黄绿等级。

红色等级:信用评定结果为D级及以下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黄色等级:信用评定结果为B、C级的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绿色等级:信用评定结果A级及以上的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抽查,年度抽查企业比例5%左右。

开展信用管理工作的部门要将企业上年度信用评价情况及时推送共享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调整企业红黄绿分类。对纳入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重点领域企业,可通过省厅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平台实时动态查询。

(九)加强重点领域重点检查。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包括道路运输“两客一危”车辆、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仓储和港口客运、大中型桥梁和隧道安全、交通运输工程质量和安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等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检查抽查频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必要时进行全覆盖检查。

(十)积极推进智慧检查。为压减入企检查次数,鼓励、支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推行以远程检查、视频检查、移动检查和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检查执法,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

四、推动行政检查与服务相结合

(十一)推广服务型检查。增强服务意识,寓服务于检查中。在开展行政检查时,积极开展合规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鼓励在告知企业行政检查结果的同时,同步送达《行政合规建议书》。建立健全查后督导服务机制,通过对行政检查对象“回头访”、行政检查事项“回头看”等形式强化跟踪指导,帮助行政检查对象合规经营。

(十二)坚持“刚柔并济”。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广说理式柔性执法方式,根据包容审慎原则,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问题突出的案例予以通报曝光。

五、强化工作保障

(十三)建立健全会商机制。建立涉企行政检查会商机制,推进交通运输涉企检查各项任务统筹协调,会商解决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与本级司法和其它部门主动对接,就联合检查等事项进行会商;各级交通运输系统内部要建立不定期会商机制,由法制机构牵头,组织路政、运政、港政、航政、海事、工程质量监督、安全和综合执法等机构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具体举措;推行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管理,每年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时间、事项等要素,持续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十四)加强宣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推广“全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做到企业主体应知尽知,保障企业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抓好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强化平台应用。

(十五)强化执法监督。加大对涉企检查工作的监督力度,对不按规定“扫码入企”的线索及时查处,对不通过平台实施行政检查的,及时予以纠正。

(十六)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落实国办发〔2024〕54号中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相关规定。严格行政检查程序规范,既要防止检查过多,又要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持续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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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相凤
信息来源: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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