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6442/2020-0146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0-12-28 | 是否有效: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文号: |
各市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0〕66 号,以下简称《通知》,附后)精神,推动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政策落地
推动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方便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就业、择业,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 号)的重要举措,各市要充分认识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统筹部署安排,确保有序推进改革落地。要加强人员培训,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切实营造良好氛围。
二、有序推动,确保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政策平稳过渡
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各市不得再组织开展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驾驶员提供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和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经登记并与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或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信息比对核实后,颁发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并将相应材料存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对于已通过从业资格考试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按原规定颁发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对于已报名未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或已参加但未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各市要根据考试需求,优化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安排,方便驾驶员参加考试。
对于在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实施前取得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制度改革实施后初次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各市要指导相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以下简称《货运教学大纲》),对驾驶员组织开展道路货物运输从业相关知识的培训并进行结业考核。驾驶员凭《结业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对于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实施后取得相应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各市要指导相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货运教学大纲》开展培训并进行结业考核。驾驶员凭《结业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三、优化培训服务,确保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培训考核规范运行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新制定的《货运教学大纲》开展培训,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对完成《货运教学大纲》培训的学员, 及时组织开展结业考核。结业考核内容包括机动车驾驶和道路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道路货物运输专业知识以及实际操作技能等。结业考核合格的,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有关要求,颁发《结业证书》,将《结业证书》信息存入学员档案,并及时将《培训记录》、《结业证书》等信息上传至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
四、改进管理服务,确保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申领发放便利高效
各市要通过政务网站、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12328 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系统、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其中一种及以上车型培训条件的相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息,方便学员查询。
各市要加快推进驾校计时培训系统与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联网对接和信息应用,强化与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信息共享,方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上传信息,便利驾驶员信息查询、凭《结业证书》和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各市要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工作落地情况,及时向省厅书面报告,联系电话:0531-51762345。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2月28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交城市[2020]21号).pdf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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